西寧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西寧市為了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審議通過:第12次常務
  • 施行:1999年9月1日起。
  • 發布: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屋產權登記,第三章 房屋產權管理,第四章 房屋產籍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西寧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全部房屋。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和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的房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項權利是指抵押權、典權等。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產檔案、房產平面圖紙以及帳冊、表卡、視聽資料等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五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產權登記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均應依照本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房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七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產權人應當親自辦理,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境外申請人的委託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的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產來源依據的集體所有單位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房屋他項權利,由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九條 公民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居民身份證》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其法定名稱。
第十條 房屋產權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註冊登記。
新建的房屋,購買的商品房屋,依法強制取得的房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應當申請產權初始登記。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兼併、合資、入股的房屋,單位調撥、價撥、分割接管的房屋,應當申請產權轉移登記。擴建、改建的房屋,改變用途、改變產權人名稱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毀、倒塌、拆除的房屋,應當申請產權變更登記。全部焚毀、倒塌、拆除、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屋,應當申請產權註銷登記。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應當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房屋開發經營單位營建的商品房屋,應當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按《西寧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暫行辦法》,出售給職工個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統一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十二條 私人建造的無證房屋,如符合《西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範圍內的,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築許可證後,確認產權,登記發證。
第十三條 房屋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應當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於房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申請人必須向房管部門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公民身份證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證明檔案;
(三)2份符合《房產測量規範》的房產分丘(分戶)平面圖(1∶100至1∶500);
(四)由房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產權來源證件。
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規定:
(一)新建的房屋,產權人應在竣工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二)產權轉移的房屋,產權人應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三)產權變更的房屋,產權人應在竣工或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四)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權利人應在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五)被拆遷的房屋,拆遷人應在拆遷結束之日起30日統一申請註銷登記。全部焚毀、倒塌、拆除的房屋,產權人應在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終止時,權利人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六)開發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屋,在竣工後30日內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不予房屋產權登記:
(一)臨時建築和違章建築;
(二)違法用地;
(三)拆遷公告發布後進行改建、分戶、改變用途、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的;
(四)結構簡陋,達不到土木三等標準的附屬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人申請可以暫緩房屋產權登記:
(一)房產權利證件不全的;
(二)房產糾紛尚未解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暫緩登記的。
第十九條 房管部門受理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時,應出具收件收據。申請人應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對可能有異議的房屋,由房管部門張貼公告徵詢異議,公告期為30日。異議人應向房管部門提交異議書及有關證據。申請人應書面答覆,房管部門在調查核實後,作出登記與否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或不能分割使用的共用附屬房屋(門廳、走道、樓梯、垃圾道、廁所等),按協定或實際狀況確定權屬關係;明確權屬後,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標註。不能確定的,按《房產測量規範》中有關規定分攤。
第二十二條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證件齊全的,房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2個月核心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個月核心準,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並經核准的,發給產權人《房屋所有權證》。對參加房改,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註明部分產權的份額比例。共有房屋申請登記並經核准的,對共有權人書面議定的代表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對其他共有權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申請登記並經核准的,對他項權利人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損毀、遺失的,權利人應當登報聲明,並持經公證的具結保證向房管部門申請補發,由房管部門發布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並在新證上註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冒領或者偽造。

第三章 房屋產權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未依照本辦法申請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異產毗連等房屋的所有權允許分割(不含確實難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分戶出售或部分單戶出售的樓房,應當維持該樓房土地的共同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轉移。同一院落有2個以上產權人,廁所、門道等共用部分,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共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移。樓區院內和平房院內的公共設施占地的使用權和公用綠地的使用權不得分割轉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經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所有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改造規劃實施範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
(四)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五)房屋產權有糾紛的;
(六)其它依法禁止轉移的。
前款第(一)、第(二)兩項,禁止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產權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變更;
(二)房屋的翻建、改建和擴建;
(三)房屋的抵押、出典;
(四)房屋拆遷補償;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房屋出租;
(六)房屋的保險和參與合資、合作等。
第三十條 在拆遷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必須到房管部門登記,經審查確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產權總登記、驗證、換證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發布通告。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換證範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第三十二條 對於逾期無人申請產權登記,或者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由房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代管。代管的房屋,由房管部門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房屋轉移,當事人拒不交回權屬證書的;
(五)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產權登記不實的。註銷房屋權屬證書,房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房屋產權人。

第四章 房屋產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房屋產籍,由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並應建立健全房產檔案管理制度。房產檔案實行有償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測量,應當符合《房產測量規範》,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和房屋要素,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十六條 房產檔案應當長期保存。發生丟失或者損壞時,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房屋產籍,應當根據房屋產權的轉移、變更等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使房屋產籍記載的內容與房產現狀保持一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由房管部門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責令限期補辦,並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九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管部門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註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房管部門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印製、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管部門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沒收其非法印製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脅迫、辱罵、毆打房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房管部門工作人員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產權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由房管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發生房屋產權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西寧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管理辦法》(寧政〔1987〕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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