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在1992.07.13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13
  • 實施時間:1992.07.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產權登記與管理,第三章 產籍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產權產籍的變動情況,依法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建築的各類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第三條 城鎮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產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權登記與管理

第七條 城鎮房屋所有人應在房屋產權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設定的三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經審查確認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因故不能按期登記的,可申請緩期一至三個月辦理。
第八條 全民和集體單位自管的房產,由產權單位使用法定全稱進行申請登記。依照規定改變名稱時,須在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私有房屋的登記,產權人套用戶籍姓名,不得用化名;產權人不能親自登記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登記;產權人系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登記。
第十條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出具書面協定,確定持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人棄權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棄權書。
第十一條 原由房管部門統一管理無償劃撥給單位使用的房屋、政府代管的房屋、統建開發小區綜合配套房屋和直管房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申請登記;產權人下落不明或無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屋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申請登記;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後才能接受產權登記申請;產權不清的房屋,暫緩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房屋發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繼承、贈與、析產和單位兼併的;
(二)經批准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房屋倒塌、焚毀或拆除的。
第十四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依法繼承或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改造規劃實施範圍內的;
(二)近期城鎮建議徵用動遷範圍內的;
(三)產權或他項權利設定存有糾紛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交納稅金的;
(五)無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違法建築的;
(六)其它違法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的。
本條第(一)、(二)項,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以房屋的自然幢為申請登記單位,據實填報;一幢房屋屬多個產權人時,則不受自然幢的限制,由產權人自行申請登記;填寫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送交兩份房屋所在地段的地籍圖和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
(一)原房產契證、土地使用證件和建築許可證;
(二)新建、改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土地使用證件、城建規劃部門批准的用地紅線圖和建築許可證,其中改、擴、翻建的房屋,還須提交原房的產權證件;
(三)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分割和析產的房屋,須提交市房地產交易部門核發的契證;
(四)劃撥、單位兼併、沒收接管的房屋,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證明;
(五)落實政策發還的房產,須提交發還產權的批覆檔案;
(六)拆遷安置歸還的房屋,應提交與拆遷人簽訂的協定書及原房產證件;
(七)拆除、倒塌、焚毀的房屋,須提交批准拆除的檔案或有關證明,交銷原房屋產權證件。
應提交的有關證件,如有缺少遺失的,應向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或出具上級主管機關的證明,個人須出具街道辦事處(鎮)的證明,經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 產權人申請登記房屋產權,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淮南市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在核發《淮南市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對其餘共有人分別發給《淮南市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在他項權利的房屋,在發給《淮南市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頒發《淮南市房屋他項權利證》。
一幢房屋多個產權人時,其不易分割的共用部分,在產權證上應予說明。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產權人的唯一合法憑證,嚴禁塗改、偽造和冒領,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登報聲明作廢,申請補辦。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十九條 房屋產籍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監督指導的管理原則。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房產檔案資料的建檔、變更、使用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嚴格做到圖、檔、卡、冊、表、證相一致,產籍資料與實況相符,逐步實現產籍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
第二十條 房屋產權單位,應根據房產數量設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房產檔案,按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產權檔案,以產權人為宗立卷。宗內檔案按照產生日期的先後順序排列,編寫序號、目錄、卷面、及時建檔。組眷順序及方法按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籍,依照地號順序建立。把房屋產權登記,轉移變更登記收取的各種圖表、證件,整理加工,分類成冊。
第二十三條 房屋的勘測、修測、補測和繪製的地籍圖,必須符合管理和規範的要求,準確反映房屋的座落、產別、結構、層次、權屬界限、土地使用範圍等現實狀況,為審查確認產權歸屬和建立產籍檔案提供可靠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定期的產權、產籍變更聯繫通報制度,及時搞好資料變更,保護產籍資料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五條 產籍資料必須長期保存,實行有償使用。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照有關資料補制或由原登記人補報,確保資料的完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分別給予處理:
(一)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按本辦法申請產權登記、轉移變更登記的,按逾期一個月加收登記費一倍累計處罰;
(二)擅自塗改、偽造、冒頓房屋所有權證,其證件無效,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至五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轉移產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的,一經發現,其轉移無效,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屬動遷範圍的,動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產權產籍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侵犯產權人合法權益,違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由房屋產權引起糾紛,可由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地產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因房屋產權變更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房屋產權人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權屬變更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地籍圖紙和地號,應是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或認可的。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房產、涉外房產的產權產籍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可按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鳳台縣可參照本辦法實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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