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是安徽省建房局1992年3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ight of urban housing in Anhui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文號:建房字[1992]220號
- 發布日期:1992-03-08
【發布文號】建房字[1992]220號
【發布日期】1992-03-08
【生效日期】1992-03-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負責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
(三)實施對城鎮房地產平面圖測繪和房屋普查。
(四)負責城鎮房屋產權產籍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統計、管理和開發利用。
(五)監督指導單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業務;並根據需要隨時檢查驗收,調解產權糾紛;查處產權轉移、變更中的違法行為。
(一)全民所有的房屋,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授權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在授權範圍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授權單位轉移國有房屋時,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經當地房管部門審批;批准轉移的國有房屋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當地市、縣房管部門審核,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二)集體所有的房屋,屬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三)私有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產權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四)軍隊和涉外房地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原有的房地產證件和房地產平面圖;
2、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和施工圖紙;
3、調撥、接管的房屋,提交批准檔案,調撥、接管文據或協定書;
4、購買的房屋,提交對方的房屋產權證、購買房屋契約以及其他購買房屋的憑證;
5、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的房屋產權證,交換協定書或主管機關批准書;
6、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人的房屋產權證和贈與書;
7、繼承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證、繼承證件;
8、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產權證、分家析產協定書、分割筆據;
9、拍賣的房屋,提交原房屋產權證、拍賣協定書;
10、提交與確認房屋產權有關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通知單;
11、凡以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抵押、拍賣等方式獲得的房屋,均需提交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監證證明。
12、因繼承、贈與、分家析產、抵押、拍賣所得房屋,如當事人雙方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該房屋事項必須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公證書。
13、涉外房產,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除交驗上述有關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外,還應提交本人國籍和職業證明,委託代辦登記的委託證件,文書應經公證,在國外辦理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1、房屋發生買賣、轉讓、交換、贈與、繼承、分割等,應在行為成立三個月內申請辦理交易立契過戶手續和產權轉移登記。
2、房屋結構改變、面積增減,以及產權人更名等,應在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新建房屋應在竣工後三個月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4、房屋發生拆除、倒塌、滅失,應在一個月內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繳銷原產權證件,逾期未辦者,原證公告作廢。
法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1、私有房屋按處收取,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每處收費10元;51-100平方米的每處收費15元;100-200平方米的每處收費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16元收取。
2、公有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16元收取。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減半繳納。
1、登記收件;
2、申請書、牆界表、檔案袋、卡、夾及各種資料複製費;
3、現場勘察、丈量、測繪、製圖;
4、產權審查;
5、繪製權證及權證工本費;
6、產籍資料櫃、計算機等產籍資料管理儀器;
7、辦公費用;
8、登記發證人員工資、差旅、醫療、勞保費等。
所收費用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收費機關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徵收費,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