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在1992.02.13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 頒布時間:1992.02.13
  • 實施時間:1992.02.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城市房屋產權管理,第三章 城市房屋產籍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治區境內城市(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下同)範圍內國有、集體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包括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私人所有的房屋和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
第三條 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產權產籍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2.依照有關法規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和產權轉移鑑證;
3.負責城市房屋測繪、房屋產權產籍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統計;
4.監督、檢查有關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查處產權轉移、變更中的違法行為,調解產權糾紛。
第六條 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七條 城市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產權檔案、地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它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二章 城市房屋產權管理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抵押、調撥等原因發生取得、轉移、變更時,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轉移變更登記。
第九條 新建、改建、翻建、擴建局部拆除的房屋應在竣工後兩個月內,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十條 房屋因拆除、倒塌等原因消失時,應在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房產註銷登記,交回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法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外,還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法人資格證明,並按下列要求交驗其它有關證件:
1.新建的房屋,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施工圖紙、開(竣)工報告;
2.改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購買、接受贈與、交換、因抵押取得的房屋,應交驗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和單位、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4.繼承、遺贈的房屋,除應交驗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和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證明外,遺囑繼承、遺贈還應提交有關證明;
5.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或調解協定而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應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協定書;
6.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買房發票及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產權轉移的證件。
第十三條 因住房制度改革,單位優惠出售給職工的房屋,由出售單位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統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領證手續,並由單位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優惠出售”印章。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登記手續的,可委託他人代理辦理。代理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無主房產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房屋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可延期登記,延期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和自治區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交納稅金費用。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已決定納入年度改造建設計畫並實施動遷地區的房屋,除有特殊情況外,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下同)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權人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產權人可以憑房產證辦理如下事項:
1.出賣、出租房屋;
2.交換、抵押房屋;
3.繼承、贈與房屋;
4.申請改建;擴建、翻建房屋;
5.辦理出租房屋經營業務的執照;
6.辦理房屋拆遷補償;
7.其它需要憑房產證辦理的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塗改偽造房產證。

第三章 城市房屋產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產籍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定專管部門,配備相應的專管人員。房屋產權自管單位應設定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對其所有房屋的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房屋產籍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房地產檔案管理制度,並負責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產權自管單位的產籍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權自管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房產檔案,按規定的要求向市、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房產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產權檔案是城市房地產管理的基礎資料,必須長期保存,如果發生丟失或損毀時,應及時補制。
第二十四條 房產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1.房屋產權來源的各種證件;
2.房屋平面圖、棟圖、分層圖、戶圖及產籍平面圖;
3.批准確認產權的檔案及房屋產權證;
4.登記房屋的表、卡、帳、冊;
5.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房產資料實行有償使用,單位和個人查閱、抄錄、複印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1.未按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期限辦理登記的,逾期一個月處以登記費一倍的罰款;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按累進辦法加罰,但最高不得超過登記費的五倍;
2.瞞報、虛報房屋所有權情況的,吊銷原房屋所有權證,並處以登記費1—5倍的罰款,責令重新登記;
3.個人偽造、塗改房屋所有權證的,吊銷原房屋所有權證,根據情節輕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偽造、塗改房屋產權證的,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所有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答覆。對複議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涉外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細則。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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