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修正案》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9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章規格,相關條例,
文章規格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修正案
相關條例
一、各條中的“房屋所有人”改為“房屋權利人”。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共有權和他項權。
三、第七條第一款後增加“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證書的印製和發放由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
四、第八條第五項中的“公證書”改為“房屋權屬證書”。
五、第九條增加“房屋面積”的內容,並將其中的“3個月”改為“30日”。
六、第十條修改為:“房屋因倒塌、焚毀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以及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等,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以及房屋滅失處理報告、批准拆除檔案以及相關的契約、協定等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註銷手續。”
七、第十九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八、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共有權和他項權。
三、第七條第一款後增加“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證書的印製和發放由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
四、第八條第五項中的“公證書”改為“房屋權屬證書”。
五、第九條增加“房屋面積”的內容,並將其中的“3個月”改為“30日”。
六、第十條修改為:“房屋因倒塌、焚毀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以及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等,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以及房屋滅失處理報告、批准拆除檔案以及相關的契約、協定等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註銷手續。”
七、第十九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八、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