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在1994.08.1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11
  • 實施時間:1994.08.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屋產權登記,第三章 房屋產權管理,第四章 他項權利設定,第五章 房屋產籍管理,第六章 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產權是指城鎮房屋的所有權,是指房屋產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產籍,是指城鎮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是指房產產權監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市城鎮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審查確認以及對房產檔案實施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縣城、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以下簡稱城鎮)範圍內的各類房屋。
第四條 市、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所)是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的產權產籍審查、確認、立卷、建檔並對管轄區內的單位自管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接受房產產權監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房屋產權登記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等,須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申報登記。
涉外及國有直管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須到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申報登記。
第七條 房屋產權登記,按下列規定確定登記申請人:
(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個人申請登記;
(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五)境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房屋,由該經濟組織或個人申請登記。
第八條 房屋產權人如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為申請登記。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行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特殊情況確需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須交驗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件。必要時委託書須經公證。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產權登記,除交驗個人身份證或法人(組織)資格證明外,分別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新建、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項目的計畫批文、設計方案審定書、規劃紅線圖、建築工程許可證、開、竣工報告、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書和房屋竣工平面圖。
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除提交上述有關證件外還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交換協定書。
(三)買賣(轉讓)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轉讓)契約、房產交易部門的交易證件。
購買的商品房屋提交購房交款收據或結算單、購房協定書、商品房準住通知。
(四)調撥的房屋提交上級機關批准調撥的檔案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五)價撥的房屋提交批准價撥的檔案、價撥固定資產清單,列入固定資產憑證。
(六)單位合併(兼併)後帶入的房屋,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合併、兼併的檔案,帶入房屋情況證明、帶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權證》。
(七)分割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分割證明或其他有關法律檔案。
(八)贈與或繼承的房屋,分別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拆除或滅失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購買的“解困”住房,提交解困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職工在房改中購買的“部分產權”住房,按房改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三條 涉外的房屋,提交外國政府或企業的有關房屋所有權證明檔案,法人營業執照、本人護照(身份證)的(影印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契約或協定。
第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從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兩個月內,房屋所有權人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由雙方當事人在行為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房產產權監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現狀發生變更(翻、改、擴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行為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房產產權監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須拆除的房屋應在拆除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房屋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屋在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須到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商品房註冊登記手續,領取《商品房註冊登記證),向境外銷(預)售的商品房屋,在出售前應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銷(預)售批准手續,領取《境外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出售後憑《商品房註冊登記證》和《境外銷(預)售許可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登記。超過一年未售出的商品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到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待商品房屋出售後,由購房單位或購房人到房屋所在地產權監理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房屋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產權有爭議的;
(二)不能證明其房屋產權來源的;
(三)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案件中涉及房屋產權歸屬的及依法限制房屋產權轉移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房屋所有權人不能及時登記的;
(五)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房屋。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產權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或法人全稱。
產權人更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交驗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個人應交驗戶口簿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對房屋產權有異議或其他需要徵詢異議的,產權監理部門應當公告。公告一個月無爭議的,方可確認產權。公告採取登報或其他形式發布。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產權人應及時向產權監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登報聲明作廢。從登報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爭議的,補辦新證。
《房屋所有權證》損壞,產權人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第二十二條 凡未到房產產權監理部門申報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他項權利設定,均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對逾期一年無人申請產權登記或申請人不能提供取得產權的合法證件的房屋,按放棄房屋所有權,由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房屋產權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合法憑證,不得塗改或偽造。
房屋產權人憑證管理、使用和交易自己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按標準統一印製、頒發。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房產產權監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等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直管公房因買賣、價撥、劃撥、互換等原因發生所有權轉移時,須經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審查批覆,到房屋所在地產權監理部門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者房屋權利不清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八條 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定期對全市《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組織進行驗證。
房屋產權人須按規定辦理核准登記和驗證手續。

第四章 他項權利設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用房屋產權設定的抵押權和典權。
第三十條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應簽訂他項權利契約,到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手續,領取《他項權利證》。
第三十一條 以出租的房屋設定他項權利時,原租賃關係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在設定他項權利期限內,該房屋不得買賣、贈與、繼承、分割或翻建、改建、擴建。
第三十三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房屋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改造規化範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外銷商品房屋已經預售的;
(四)其他依法禁止設定他項權利或禁止轉移、變更房屋產權的。
第三十四條 他項權利終止時,當事人應從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他項權利證》、他項權利契約到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註銷和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房屋產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鎮房屋產籍由市、縣(市)、區房屋產權監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房產檔案由市、縣(市)、區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分別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在房屋產權登記以及在房屋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形成的房產檔案原件,應按準確、完整、系統、安全和有效的歸檔原則進行收集整理,並根據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等及時調整和補充,建立規範的產權檔案。
第三十七條 房屋產權檔案屬專業性檔案,必須永久保存,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及時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持房產檔案的完整和詳實。
第三十八條 各類房產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第三十九條 查閱房產檔案,須經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同意,嚴禁勾劃、塗改和損壞。未經批准,不得拍照、複印和摘抄。
第四十條 市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對屬檔案管理單位的產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指導,並組織各縣(市)、區產權監理部門對自管房單位的房產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六章 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拒不申報房屋產權登記的,由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每逾期一個月處以其房屋現價值的6‰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逾期申報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收取房屋現價值的1%的補辦費。
第四十三條 對塗改、偽造或採取欺騙冒領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由房產產權監理部門撤銷或收繳《房屋所有權證》並視其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註冊登記手續的,對其處以房屋總價值5‰的罰款,並限期補辦註冊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產產權監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房屋產權產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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