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

《瀋陽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是瀋陽市為了加強對城市房產的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Shenyang on urban housing management
  • 通過時間:2001年8月3日
發布的時間,總 則,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房產交易管理,法律責任,

發布的時間

(2001年8月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產的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產交易,實施房產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城市房產管理。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
房產權利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房產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房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條 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取得、轉讓、變更房屋產權或設定房產抵押權、典權,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權利人應登報聲明,自登報之日起60日內無異議的,由登記機關予以補發。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註銷登記。
第九條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6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土地使用權證明;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四)具有合法資質等級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房屋,還應提交交款收據或經辦銀行出具的收款證明。
第十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契約、生效的法律文書、交易批准檔案等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有關檔案,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房屋坐落地址名稱或房屋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變更房屋原設計用途的;
(四)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
第十二條 房屋抵押或典當,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契約或典當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契約及有關證明檔案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三條 依法拆除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協定申請註銷登記。他項權利終止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房屋滅失的,當事人或房產權利人當自他項權利終止或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契約、證明等檔案申請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下列歸國家所有的房屋,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一)由國家、省補助投資或地方財政投資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二)住宅區內用配套建造的非住宅用房和住宅樓房的底屋經營性用房;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四)其他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第十五條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要件齊全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一)初始登記5個工作日;
(二)轉移登記10個工作日;
(三)變更登記5個工作日;
(四)他項權利登記5個工作日;
(五)註銷登記2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下列房屋暫緩登記:
(一)所有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權有爭議的;
(三)證件不全的;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所有權轉移或限制設定他項權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
第十七條 下列房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築;
(二)臨時建築;
(三)法律、法規不予登記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權利滅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房屋註銷登記的;
(三)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登記錯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產產權產籍管理制度。記錄房產產權的圖、檔、卡、冊等資料要做到準確、完整。房產測繪單位製作的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測繪成果,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房產交易管理

第二十條 房產交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禁止交易: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交易的;
(四)國有房屋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
(五)被鑑定為危險的;
(六)拆遷公告公布應當拆除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不得轉讓撥用房產,不得擅自轉租代管房產和撥用房產,不得以代管房產和撥用房產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據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工程計畫批准檔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訊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證明;
(五)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明;
(六)工程施工契約;
(七)商品房的分層平面圖;
(八)預售商品房的申請和方案。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出示《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提供《商品房銷售面積審核通知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告之房屋坐落、用地性質和使用年限、環境、質量、裝修及設施等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商品房的實際面積與契約約定面積不符的,可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買受人不退房的,實際面積大於契約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際面積少於契約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房屋轉讓行為之一的,當事人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契約、《房屋所有權證》等檔案,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轉讓手續:
(一)買賣的(含已初始登記的商品房銷售);
(二)繼承、贈與的;
(三)所有權交換的;
(四)以房屋作價入股經營,房屋所有權歸新企業所有的;
(五)企業兼併、合併、分立,房屋所有權歸新產權人的;
(六)以房抵債,房屋所有權歸債權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房產抵押,當事人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抵押手續:
(一)抵押申請書;
(二)抵押契約;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房產評估報告;
(五)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房屋典當,當事人應自典當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等檔案,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典當手續。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一條 下列房屋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
(三)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契約、《房屋所有權證》等檔案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經審查合格,取得《房屋租賃證》。變更、終止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應當自契約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終止契約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房產交易申請時,應當驗證當事人身份,告之所需要件及相關事項,並自當事人提供要件齊全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
(一)房地產轉讓10個工作日;
(二)房屋抵押或房屋典當5個工作日;
(三)房屋租賃3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房產交易,當事人應當如實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
申報價格可作為徵收稅費的依據,但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產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徵收稅費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資質審查,根據其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業績等核定資質等級,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房地產市場估價專業人員、經紀人實行資質認證。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確需改變的,應向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房產資料,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持規劃、環保等部門的批准手續,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
第三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有損害毗連方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
(三)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四)擅自拆改房屋給排水、燃氣、供暖、供電等設施和設備;
(五)拆除煙道、通風道;
(六)破壞廚房、廁浴間防水層;
(七)不穿防火阻燃套管直埋電線;
(八)擅自藉助房屋牆體、屋頂搭建房屋、門斗;
(九)在房屋的廊道、防火間、天井堆放物品;
(十)其它危害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九條 拆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實施方案進行安全審定,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經批准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持批准檔案到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條 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設定鐵塔、水池等設施,或因供電、通訊等需要錨固和拉錨的,須經房產權利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在屋頂上設定廣告以及設定鐵塔、水池等設施的,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該設施可能給房屋主體結構安全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審定。經審定對房屋主體結構安全沒有影響的,方可實施。
申請人必須採取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措施,損壞房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出現影響使用安全跡象或使用行為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接近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住宅房屋進行查勘,發現危險徵兆,及時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安全鑑定。接近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非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安全鑑定。
第四十三條 影劇院、體育場館等文化娛樂場所房屋和旅館、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房屋開業前或經安全鑑定已滿兩年的,房屋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安全鑑定。
第四十四條 對於被鑑定為危險的房屋,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鑑定報告之日起5日內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組織避險和排險工作。房屋修繕責任人必須接通知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治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治理危險房屋。
第四十五條 修繕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撥用的房屋由使用單位修繕。租賃的房屋由租賃雙方明確修繕責任。修繕責任人不得棄管棄修其應管理的房屋。房屋修繕責任人可依法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修繕房屋。異產毗連樓房應當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修繕房屋。
第四十六條 房屋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遮蔽給排水、供暖、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責任人或物業管理企業維修公用設施設備時,房屋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礙維修。
第四十七條 商品房屋、經濟適用住房、合作建房、聯建房和公有住房出售時,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維修基金應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歸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房屋查勘結果提出年度使用計畫,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房屋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可以按房屋所有權人占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向房屋所有權人續籌。
第四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管理部門應將維修基金餘額按房屋所有權人個人繳納的比例退還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五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修繕責任人在發生重大險情時,應當採取房屋排險解危的措施,並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從事房屋修繕的企業,必須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第五十二條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必須制定修繕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按有關標準與規定、規程施工,並由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實施質量監督。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不如實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以虛報、瞞報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註銷房屋權屬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塗改或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睥,其證書效,沒收房屋權屬證書和違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並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房產交易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擅自轉讓撥用房產的,其轉讓行為無效,處以轉讓金額10%以下的罰款,擅自轉租代管房產和撥用房產的,處以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房屋的,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房屋租賃證》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房地房中介服務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房屋使用和維修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擅自拆改房屋給排水、供暖等設施和設備,拆除煙道、通風道,破壞廚房、廁浴間防水層,不穿防火阻燃套管直埋電線,擅自藉助房屋牆體、屋頂搭建房屋、門斗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改原有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對房屋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屋頂上設定廣告以及設定鐵塔、水池等加大房屋荷載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通知治理危險房屋,造成嚴重損壞或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阻礙修繕房屋,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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