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000年六月十六日,業經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5
-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 發布日期:2000-06-16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發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00-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發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00-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瀋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慕綏新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瀋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市長 慕綏新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瀋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營、實施房地產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應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房地產開發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依照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與之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依照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與之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房地產開發兼營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
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是指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的企業;房地產開發兼營企業是指以其他經營為主,兼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是指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對象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
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是指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的企業;房地產開發兼營企業是指以其他經營為主,兼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是指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對象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
第六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8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流動資金不低於500萬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
(三)有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經營場所。
(一)有8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流動資金不低於500萬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
(三)有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經營場所。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申辦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並向市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資質初審;市工商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接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檔案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註冊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六)固定辦公經營場所證明。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六)固定辦公經營場所證明。
第十條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外埠來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時,均應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註冊備案。
凡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的項目單位,均須經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併到市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後,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工作。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後,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應予以註銷。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申請確定資質等級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其開發業績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批准資質等級,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經證書》。
凡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的項目單位,均須經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併到市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後,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工作。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後,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應予以註銷。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申請確定資質等級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其開發業績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批准資質等級,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經證書》。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資質年度檢查。並定期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市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及有關資料。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的要求。應堅持新區建設與舊區改造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基礎設施開發,提高城市的規劃設計質量,增加和豐富城市綠地,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優秀近、現代建築。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在招標、拍賣、協定、劃撥前,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形式。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形式。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第十六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簽訂轉讓契約,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地上有建築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併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更換項目批准檔案。
未完成拆遷安置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轉讓。
未完成拆遷安置任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轉讓。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限時制度的規定,按時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對停緩建項目,可延長竣工時限,但延長時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在延長時限內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收回該項目建設權,重新組織招標、拍賣;對閒置土地項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擬訂閒置土地的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和施工企業資質與開發項目等級必須相對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每季度末報送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每季度末報送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建設應根據項目的性質和規劃設計要求,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優選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簽訂契約。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預)售,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施工契約;
(六)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施工契約;
(六)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質量保證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如對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自銷售契約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或取消項目開發建設權、拍賣資產、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等級,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資質等級初審時隱瞞事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五)瞞報或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
(七)未按規定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開發建設手續而擅自開發建設的;
(九)無故拖期回遷超過半年以上的;
(十)住宅小區、組團按規定的竣工期限超期二年以上不能竣工的,交付使用後二年以上仍未達到綜合驗收標準的,交付使用後一年未完成配套建設也不採取任何措施的。
(一)申請資質等級初審時隱瞞事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五)瞞報或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
(七)未按規定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開發建設手續而擅自開發建設的;
(九)無故拖期回遷超過半年以上的;
(十)住宅小區、組團按規定的竣工期限超期二年以上不能竣工的,交付使用後二年以上仍未達到綜合驗收標準的,交付使用後一年未完成配套建設也不採取任何措施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以房屋總造價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取消其開發項目建設權,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