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是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保護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及"信用瀋陽建設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信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反映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開發建設項目信息、經營行為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主要從業人員包括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股東和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經濟、銷售專業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信用評價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四條 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監督、協會實施、企業參與、標準明確、信息共享、獎優罰劣的評價體系,運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式,對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經營行為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規劃國土局、市房產局、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或所轄區域,負責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信用信息記錄和確認工作。
市建委應建立統一的全市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徵集與管理
第六條 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業績信息、表彰及違法違規處罰等反映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信用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七條 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基本情況信息和開發項目動態信息。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開發、經營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承擔社會責任、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組織的表彰以及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等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開發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開發、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被相關部門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消費者、合作對象的不誠信行為等,經查實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八條 信用信息採取各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開發企業自行申報、公眾投訴、媒體報導等方式徵集。市建委應當核實情況並做好記錄。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開發企業應及時申報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狀態信息、開發項目信息等企業動態信息,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各區縣(市)、開發區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掌握的開發企業主體行為等信息。
(三)規劃國土、房產、執法、環保等相關單位定期向市建委通報的企業和項目相關信息。
(四)經核實的社會公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投訴或表揚信息。
(五)媒體公開披露並經核實的企業和項目信息。
(六)反映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市建委應及時將信用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庫。對各相關單位、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通報的信息予以直接採用;對企業自行申報、社會公眾、媒體等提供的信息經核查確認後予以採用。
第十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布制度。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業機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均應向社會公布。
市建委依託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網路評價資料庫和企業信用檔案,面向社會開放,定期公布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展示企業信用狀況,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即時查詢服務。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實行告知制度。為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對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進行修復,行政處罰變更或被撤消、及時整改挽回社會影響的,由市建委徵詢各相關單位意見,根據整改情況收回或縮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評價制度。根據評價標準和規則,為政府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或信用評估等提供重要依據。
信用評價是指市建委依據開發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經營活動的信用狀況,運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式,對開發企業及其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行為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每年進行一次,並於次年年初集中對外公布評價情況。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情況納入開發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資質、開發項目管理的內容,作為各相關單位對開發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採取綜合評分方式,由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據統一的評價標準自動生成。
第十五條 我市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分為信用等級優秀企業、信用等級良好企業、一般信用企業、信用等級差企業四個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市建委制定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記分及評價標準,對開發企業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信用評價管理申訴受理制度。受評企業及個人對評價內容、程式或結果持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申訴,由市建委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覆。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八條 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於信用等級優良的企業予以積極的政策激勵,對於信用等級差的企業則予以相應的懲戒。
第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優秀、信用等級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以下的政策激勵:
(一)在市場準入、資質升級、動態審驗、報建審批、各項規費等方面予以積極的政策支持。具體措施另行制定。
(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優先推薦。
(三)在企業評比、樓盤評選及優質住宅產品上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信用等級差的開發企業進行相應的懲戒:
(一)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嚴格管理。
(二)向規劃國土、房產、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發出預警。
(三)建議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等機構取消各類評優活動資格。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房地產開發資質降級或註銷資質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不良行為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市建委給予開發企業資質動態審驗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人員,是指在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專職從事企業信用信息收集、填報、管理的企業工作人員。開發企業應指派專人參加信用管理培訓,培訓人員經考試合格備案後,方可從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建委負責對全市開發企業信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信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企業從事信用管理工作。未經解除備案的信用管理人員,不得以其他企業的名義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新設立的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派人參加信用管理人員培訓,並在培訓考試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管理人員備案和企業信息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加強開發企業主要從業人員信用教育工作,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主要崗位負責人等從業人員信用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信用評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