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是一部遼寧省瀋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8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5
- 發布日期:1998-08-24
- 生效日期:1998-08-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二號)
《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4日)
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4日)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銷(預)售管理,保護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支付定金(預付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商品房銷(預)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外埠來我市銷(預)售異地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及實行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的單位和部門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銷(預)售的行政主管部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預)售的主管部門;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具體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並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審核商品房銷(預)售面積;
(三)審批商品房銷(預)售信息的發布和傳播;
(四)辦理商品房交易手續;
(五)配合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施管理;
(六)商品房銷(預)售契約管理;
(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商品房銷(預)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一)審批並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審核商品房銷(預)售面積;
(三)審批商品房銷(預)售信息的發布和傳播;
(四)辦理商品房交易手續;
(五)配合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施管理;
(六)商品房銷(預)售契約管理;
(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商品房銷(預)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銷(預)售商品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持有經批准的商品房建設計畫;
(三)持開發建設項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持開發建設項目已繳納的各種稅費票據證明;
(五)持有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
(六)已按政府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書進行全面施工建設,並提供有關證明及照片;
(七)提供書面投入開發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銀行資金證明及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向境外銷(預)售商品房的,應同時提交向境外銷(預)售的批准檔案。
(一)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持有經批准的商品房建設計畫;
(三)持開發建設項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持開發建設項目已繳納的各種稅費票據證明;
(五)持有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
(六)已按政府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書進行全面施工建設,並提供有關證明及照片;
(七)提供書面投入開發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銀行資金證明及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向境外銷(預)售商品房的,應同時提交向境外銷(預)售的批准檔案。
第六條商品房銷(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銷(預)售商品房的企業,須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件、材料及預售方案到市場辦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核符合在境內銷(預)售條件的,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符合境外銷(預)售的,核發《商品房外銷(預)售許可證》;外埠來我市銷(預)售異地商品房的,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臨時許可證》。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社會銷(預)售商品房屋。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社會銷(預)售商品房屋。
第七條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商品房外銷(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預)售臨時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銷(預)售商品房前,到市場辦辦理商品房銷(預)售面積審核手續。
第八條商品房銷(預)售面積,依據有關規定計算。異型建築或公共(公用)面積分攤較複雜的工程項目須報市場辦確定計算方案。
經審定的商品房銷(預)售面積作為雙方簽訂商品房購銷契約的依據。
經審定的商品房銷(預)售面積作為雙方簽訂商品房購銷契約的依據。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轉讓投資額超過25%、尚未完工的開發項目屬整體銷售房屋行為,須辦理交易手續。
第十條銷(預)售商品房,購銷雙方應簽訂《商品房購銷契約》,並使用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印的統一契約文本,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印刷或複印使用。
第十一條新聞媒介憑市場辦批准檔案予以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並在廣告中標明批准文號。無批准檔案不予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
第十二條商品房銷(預)售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託書。
委託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代理時,應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
委託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代理時,應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預)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
(一)經市政府批准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銷(預)售價格由政府審定;
(二)其他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經市政府批准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銷(預)售價格由政府審定;
(二)其他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住宅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價格,在銷(預)售前,將所定價格及有關資料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按市場調節價銷(預)售商品房的樓層差價比率,可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價格,在銷(預)售前,將所定價格及有關資料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按市場調節價銷(預)售商品房的樓層差價比率,可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
第十五條銷(預)售商品房的陽台價格:
陽台懸挑寬度為1.2米,銷售價格按常規計算;懸挑寬度超過1.2米的部分,封閉的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70%計價,不封閉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35%計價。
陽台懸挑寬度為1.2米,銷售價格按常規計算;懸挑寬度超過1.2米的部分,封閉的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70%計價,不封閉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35%計價。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到市場辦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臨時許可證》及辦理商品房銷售面積審核手續的同時,辦理商品房交易手續。
第十八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兩個月內,房地產經營企業須將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複印件送交房屋所在地房產產權監理部門備案。購房人持商品房購銷契約、遼寧省瀋陽市商品房銷售(結算)專用發票、商品房交易批覆、商品房準住通知,到房產產權監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銷(預)售商品房必須先辦理土地變更及土地增值稅手續,其辦理程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場辦責令其停止銷(預)售,補辦手續,並處以罰款:
(一)商品房銷(預)售單位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1至3萬元罰款;
(二)未辦理銷(預)售面積審核手續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履行審核手續;
(三)未全面履行商品房購銷契約和開發建設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預)售活動;
(四)未經審批委託新聞媒介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
(五)未經批准外埠來我市銷(預)售異地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處以1至3萬元的罰款。
(一)商品房銷(預)售單位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1至3萬元罰款;
(二)未辦理銷(預)售面積審核手續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履行審核手續;
(三)未全面履行商品房購銷契約和開發建設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預)售活動;
(四)未經審批委託新聞媒介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
(五)未經批准外埠來我市銷(預)售異地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處以1至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