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是一部遼寧省瀋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8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5
- 發布日期:1998-08-24
- 生效日期:1998-08-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瀋陽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4日)
(一)審批並核發《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審核商品房銷(預)售面積;
(三)審批商品房銷(預)售信息的發布和傳播;
(四)辦理商品房交易手續;
(五)配合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施管理;
(六)商品房銷(預)售契約管理;
(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商品房銷(預)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一)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持有經批准的商品房建設計畫;
(三)持開發建設項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持開發建設項目已繳納的各種稅費票據證明;
(五)持有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
(六)已按政府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書進行全面施工建設,並提供有關證明及照片;
(七)提供書面投入開發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銀行資金證明及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向境外銷(預)售商品房的,應同時提交向境外銷(預)售的批准檔案。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社會銷(預)售商品房屋。
經審定的商品房銷(預)售面積作為雙方簽訂商品房購銷契約的依據。
委託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代理時,應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地產經紀組織或經紀人。
(一)經市政府批准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銷(預)售價格由政府審定;
(二)其他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價格,在銷(預)售前,將所定價格及有關資料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按市場調節價銷(預)售商品房的樓層差價比率,可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確定。
陽台懸挑寬度為1.2米,銷售價格按常規計算;懸挑寬度超過1.2米的部分,封閉的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70%計價,不封閉陽台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按35%計價。
(一)商品房銷(預)售單位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1至3萬元罰款;
(二)未辦理銷(預)售面積審核手續銷(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履行審核手續;
(三)未全面履行商品房購銷契約和開發建設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預)售活動;
(四)未經審批委託新聞媒介發布商品房銷(預)售廣告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
(五)未經批准外埠來我市銷(預)售異地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活動,並處以1至3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