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試行)

《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試行)》是2007年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廣州
  • 時間:2007年
  • 性質: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限價商品住宅的銷售,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限價商品住宅(以下簡稱限價房)是指政府公開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時,提出銷售價格、住宅套型面積、銷售對象等限制性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限價房是本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本市緩解中等收入階層住房困難、抑制商品住房價格過快增長的巨觀調控措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範圍內限價房的銷售和管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下屬的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負責限價房銷售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及時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及住宅需求,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限價房用地供應進行研究。需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中安排限價房用地的,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編制和公布限價房用地年度供應計畫。
限價房用地應當公開出讓。
限價房用地公開出讓時應當明確規定戶型、最高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七條 限價房套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
第八條 限價房項目的最高銷售價格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按照地塊公開出讓時同一區域、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
銷售限價房的實際價格不得超過土地公開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
第九條 限價房應當限制銷售對象。
限價房的銷售對象應當根據限價房用地供應情況、本市居民住房現狀和收入情況、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以及住房保障範圍和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循序漸進、優先滿足有效需求的原則,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和公布限價房的最高銷售價格標準和銷售對象標準。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限價房購買者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購買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房。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限價房前,應當制定包括樓盤銷售價格明細表、銷售各環節的時間安排等在內的銷售方案。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批准後,銷售方案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起向社會公布。
限價房的預售應當納入本市房屋管理系統,並對限價房設定“銷售限價”、“銷售對象”等特別審查環節。
第十三條 銷售限價房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預登記。
1.公布樓盤信息和受理購買申請。
限價房項目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市國土房管局應當通過報紙和該局公眾網站等媒體公布待售限價房項目信息和銷售方案,受理購房申請。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購房申請的時間不少於10日。
2.購房申請人提交申請和證明資料。
購房申請人應當按照市國土房管局規定的時限和方式提交購房申請和提供證明其符合購買條件的有關資料。
購房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購房申請和提供的證明資料真實無誤,並同意國土房管部門查核有關情況。
所有提交購房申請並提供符合要求證明資料的購房申請人確認為預登記人。
(二)公開搖珠確定購買順序。
提交購房申請和提供證明資料的時間截止後,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公開搖珠確定所有預登記人的購買順序,公開搖珠工作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公開進行。
參加公開搖珠的預登記人根據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分為優先預登記人、其他預登記人兩類確定購買順序。
(三)實質審核預登記人購房資格。
公開搖珠結束後,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搖珠確定的購買順序,實質審核預登記人的購房資格,確定合格預登記人名單。
合格預登記人根據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分為優先合格預登記人和其他合格預登記人兩類。
(四)購房資格公示。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將合格預登記人名單通過報紙和該局公眾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核不成立的合格預登記人確認為有效購房人。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公示結果和公開搖珠確定的購買順序,確定最終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和購房順序,並將該名單和順序通過公告、信函等形式送達開發建設單位和有效購房人。
(五)簽訂購房契約。
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送達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及順序進行銷售,依照市國土房管局制定的契約示範文本,與有效購房人簽訂《限價房買賣契約》。
有效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購和簽訂《限價房買賣契約》的,視為放棄購買資格,購房順序依次順延;《限價房買賣契約》經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登記備案後,有效購房人信息將被市國土房管局凍結存檔,不得再次申購限價房。
市國土房管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限價房銷售具體操作細則。
第十四條 限價房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約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
第十五條 限價房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出租和轉讓。
5年期滿後出租和轉讓的,應當向政府補交土地收益價款。限價房補交土地收益價款應當按照出租和轉讓時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與限價房購買價格之間差價的70%計算。
本條第一、二款限制性內容應當在限價房權屬證中註記。
第十六條 已購限價房者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購買、繼承、贈與、析產等原因再次擁有自有產權住宅的,應當在辦理再次擁有住宅的產權登記前申請由市國土房管局回購或安排符合限價房購買資格者購買。回購或購買的價格按照原銷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市國土房管局放棄回購或未安排符合限價房購買資格者購買,以及再次擁有自有產權住宅時限價房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已滿5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補交土地收益價款。
購買限價房的申請人應當在購房申請時書面承諾遵守前款規定。已購限價房者違反承諾的,市國土房管局有權依約定限制其新購商品住宅買賣契約的登記備案和產權轉移登記。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准2年後仍有剩餘限價房未售的,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可以按照銷售方案中確定的銷售價格優先購買。
市住宅建設辦公室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取消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等限制性要求,經審核同意並就剩餘面積補交土地收益價款後,開發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處置商品住宅。補交土地收益價款的標準與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相同。
第十八條 限價房項目配套車位和配套商業設施的銷售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購房人申報虛假資料騙購限價房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限價房,依法註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成新退回房價款;
(二)按照申請購買時的承諾約定追究法律責任;購房人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將購房人相關信息移送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機構載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
(四)永久取消其購買限價房資格。
第二十條 購房人購房後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限價房出租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限價房,依法註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成新退回房價款;
(二)依照申請購買時的承諾約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將購房人相關信息移送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機構載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
(四)永久取消其購買限價房資格。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銷售的,市國土房管局應當立即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並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房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徇私舞弊、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引導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吸引優秀人才創業發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建設面向城市建設被拆遷家庭、重點發展產業的從業人員、中高級專家等特殊群體的限價房,優先供應給前述群體購買。
第二十四條 從化、增城市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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