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範限價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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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由市、縣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結構比例(限定套型面積)和控制銷售價位(限定銷售價格),並定向銷售(限定銷售對象)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供應、運營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限價商品住房規劃、建設、銷售、運營和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物價、監察、財政、國土環境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四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主體為以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保障性住房技術規定及基本建設程式,通過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開發建設。
第五條集中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確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劃建設、統一配售管理的建設方式。
第六條分散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是指危舊房較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現有土地資源、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獲得建設用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個人按綜合成本價購買,政府給予信貸政策支持,由建設主體實施的建設方式。
第七條配建限價商品住房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或者進行城市棚戶區改造時,由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方式。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項目配建限價商品住房的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供地公告中應當註明配建的開發條件
第八條限價商品住房套型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九條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建設應當首先向項目屬地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優先安排使用存量閒置建設用地,優先保障供應。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可以基準地價為底價、通過招標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同意,土地出讓金可以契約方式約定在2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第十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50%徵收。開發建設環節收取的工程設計費、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建築幕牆、門窗物理性能檢測服務費等各項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優惠,具體由省物價局結合實際確定。
(二)各金融機構可以向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單位發放開發貸款,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三)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促進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一條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為包括財政供養人員在內的、需要改善住房條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難以進入商品房市場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1套限價商品住房:
(一)滿足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戶籍、勞動關係和各項社會保險要求;
(二)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中等收入線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居民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等;
(二)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
(三)用人單位證明、勞動用工契約及社保證明;
(四)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居民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核:
(一)初審:收到申請後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複審:受理申請後,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審查。
(三)公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和當地媒體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
(四)批准:公示後沒有投訴舉報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發放準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核准通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發放準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準購通知書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人事勞動等有關部門採取抽籤、搖號或者打分等方式確定輪侯及分房順序。監察部門對分房過程實行監督。
對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復轉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通過房改享受政策優惠面積已達到職工住宅面積標準的,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段等因素核定限價商品住房指導價。指導價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審核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位應當在土地出讓前提出,並作為相關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具體銷售價格應當按土地出讓價格和開發成本、建築安裝成本、稅費和利潤(不得超過6%)等完全成本因素確定。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超面積加價。購房面積小於、等於90平方米的不加價;家庭戶籍人口在4人以上的,不加價購房面積放寬至120平方米。所核定面積按完全成本價格購買,超出面積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超出完全成本價的差額收益納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退出原購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制度。限價商品住房的維修費用、物業服務費及水、電、氣等費用均由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條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權屬登記簿中註明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價格、準購面積和實際購買面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限價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進行回購;滿5年上市轉讓的,政府可優先回購。上市交易後購房人應當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回購的具體辦法和交納相關價款的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單位將建設用地用於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單位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者有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收取的差價款,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責令購房人退回。原限價商品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
違規出售、出租限價商品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收回。
第二十五條住房保障管理及實施機構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進行購房資格審查的;
(三)弄虛作假,協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第281號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