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發〔2010〕206號
為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京政發〔2007〕26號)、《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和《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資格審核備案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時,需填寫家庭情況核定表及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區(縣)、街道(鄉鎮)兩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全體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時應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件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或軍隊團級以上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標明身份證件號碼。
(二)各街道(鄉鎮)、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審核程式和時限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初審和複審工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複審後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備案審查,並下發《備案結果通知書》(附屬檔案1),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三)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備案結果通知書》後,應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的“備案情況”欄中加蓋“已備案”或“不予備案”印章。印章標準:章長3.5cm,章寬1.0cm,用一號仿宋字型。
通過備案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附屬檔案2)、《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附屬檔案3)。未通過備案的,發放《不予備案通知單》(附屬檔案4)。
二、資格變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在輪候期間家庭住房、收入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二)經審核,申請家庭發生變化後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申請家庭情況變更核定表》(附屬檔案5)補充相關材料後,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複審。其中,家庭增加或減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寫《申請核定表》,補充相關材料後按“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程式重新審核,原登記編號不變。新生兒登記戶口後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經街道(鄉鎮)、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可直接調整配租配售意見。
不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申請家庭資格取消核定表》(附屬檔案6)說明原因後,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取消家庭申請資格。
(三)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家庭,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配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經全體申請家庭成員書面認可後,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終止手續後,將該家庭信息錄入限價商品住房審核系統,並標註優先配售。
家庭輪候超過一年的,經覆核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繼續納入限價商品住房優先配售範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但仍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按限價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上報本區(縣)上月申請家庭變化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下發《備案結果通知書》。
三、年度覆核管理
(一)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關於對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家庭進行定期覆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家庭資格覆核和結果上報工作。
資格覆核主要包括對被覆核家庭申報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核實,核對住房保障申請資格審核系統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等。
(二)申請家庭資格覆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家庭申報:家庭按要求填寫《家庭定期覆核表》(附屬檔案7),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變動情況。
2、街鄉初審: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初審工作。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複審。
3、區(縣)複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的複審工作,並依據覆核結果按相關規定做出保留資格、調整配租配售方案、終止或取消資格的處理決定。
四、舉報查處管理
(一)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資格審核、年度覆核工作中發現或接到民眾舉報申請家庭有不實申報行為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會同街道(鄉鎮)、民政、社保、公安、社區居委會等部門對家庭情況進行複查。複查可通過約談當事人、入戶調查、單位走訪等方式進行。
(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約談前15日按照申請人留存的聯繫方式向當事人送達約談通知。對無法取得聯繫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告約談通知。當事人不按約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談話的,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應有不少於兩名的工作人員參加複查。調查人員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附屬檔案8),並要求被調查人在書面材料上籤字。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複查人員應註明情況並簽字。
(三)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查詢核查對象房產情況時,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部門或房屋登記部門出具《房產情況協助查詢函》(附屬檔案9)。區(縣)房屋交易部門或房屋登記部門應積極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查詢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在接到協助查詢函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以《房屋情況查詢表》(附屬檔案10)的形式,將查詢結果書面反饋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調查結果填寫《申請家庭資格複查登記表》(附屬檔案11),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住房、收入及資產等狀況的,經複查屬實,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申請資格的決定,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通過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曝光。該家庭自被取消申請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對於已簽訂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契約的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及時向開發企業發放《取消購房資格通知書》(附屬檔案12)。開發企業自接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按契約約定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契約,併到區(縣)房屋登記部門辦理契約註銷手續。
(五)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送達《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或《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附屬檔案13)(以下簡稱《資格取消通知書》)。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籤字並註明簽收日期。當事人拒絕接受《資格取消通知書》的,由送達人員邀請社區居委會等部門工作人員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後,將《資格取消通知書》留置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對於無法取得聯繫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告送達。
(六)因取消資格收回的房源由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重新調配。
五、其他
(一)申請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計算,學習畢業新參加工作的申請家庭成員工作不足12個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計算。
申請家庭成員按照規定由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申請家庭成員購買的非住宅類房屋不計入家庭住房面積,計入家庭資產淨值。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的房屋資產淨值由審核部門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定期發布的同地段房屋再上市指導價格確定,或由審核部門依據申請家庭委託的有專業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
(三)申請家庭成員已簽定購房契約的住房計入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成員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計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自建住房,拆除後不計入住房面積核定。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為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辦理廉租實物住房入住手續之日起30日後停發其租房補貼。
(五)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或擁有私有住房的,配租廉租實物住房時須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擁有的私有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
原住房為公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與產權單位辦理承租關係變更手續;原住房為私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收購。收購補償辦法及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1:備案結果通知書
附屬檔案2: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
附屬檔案3: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附屬檔案4:不予備案通知單
附屬檔案5:申請家庭情況變更核定表
附屬檔案6:申請家庭資格取消核定表
附屬檔案7:家庭定期覆核表
附屬檔案8:詢問調查筆錄
附屬檔案9:房產情況協助查詢函
附屬檔案10:房屋情況查詢表
附屬檔案11:申請家庭資格複查登記表
附屬檔案12:取消購房資格通知書
附屬檔案1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