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3〕47號印發《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3〕47號
- 印發時間:2013年3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13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13〕47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監察支隊:
《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已於2013年3月12日經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局市場監管處。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管理規定
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商品住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市)縣房管部門應當依據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擬定的交付使用時間,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條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交付時限和注意事項。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買受人真實情況和正在採取的措施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並保持與買受人的信息溝通。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項目中,應當規範設立總平面示意圖、房屋樓棟號標識、行駛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標識標牌,字跡、圖例應清晰,有條件的可中英文雙語標註。
第五條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之間應當有明顯的、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內部道路。
第六條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現場顯著位置向買受人公示以下資料:
(一)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約定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
(二)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三)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
(四)商品房面積實測報告;
(五)物業服務承接查驗協定;
(六)住宅質量保證書;
(七)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商品住房所有權登記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維修資金繳存標準;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理處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訴的相關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
前款中第(三)、(六)、(七)項資料還應提供給買受人。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住房時,應當按以下程式做好相應工作:
(一)核實購房人身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時,應當核驗買受人身份(包括多個買受人);買受人本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檔案,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
(二)查驗房屋狀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買受人現場查驗房屋狀況,並與買受人對房屋交接查驗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三)確認房屋建築面積及相關費用結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買受人確認房屋建築面積,並結算實測面積差異產生的費用。已約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辦理商品住房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約代收相關稅費;買受人選擇自行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強行代收相關稅費。
(四)辦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續(交鑰匙)。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辦理完前述手續後,應當轉交房屋鑰匙,並簽收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交接查驗記錄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等資料後,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本等作為買受人查驗房屋狀況的前提條件。
第九條 房屋交接查驗記錄表中確認需要整改的問題,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予以維修完成。房屋維修完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立即組織買受人復驗,復驗結果應經買受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妥善處理交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與買受人在交接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契約未約定的,涉及竣工驗收、規劃、環保、消防、氣象、特種設備等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可責令整改,並予以其信用記減分、通報批評等處理:
(一)未按規定程式辦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續;
(二)交付房屋時未經約定強制代收有關費用;
(三)交付房屋時未按本規定在交房現場公示、提供相關資料;
(四)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可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