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在1992.12.0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05
  • 實施時間:1992.12.05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供暖管理,維護供暖設施完好和安全穩定運行,保護居民和供暖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發生的違反供暖管理規定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均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市、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是執行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的機關。
第四條 行政處罰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
第五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恢復原狀、罰款、賠償損失、加收滯納金、停止供暖、取消供暖資格等。
第六條 對公民、企事業單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阻撓、影響供暖人員正常維修暖氣等供暖設施的,罰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負責經濟責任。
(二)在暖氣設施上私自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令其拆除,並從供暖開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補交熱水費五元。
(三)未經批准,增加散熱片,擴大供暖面積的,令其拆除和恢復原狀,並按其擴大的面積每平方米罰款四十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和改造暖氣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並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線上架設各種設施或在地下外管網上挖掘、種植、堆放物品及搭設房屋的,令其拆除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於建築施工或通行運輸損毀供暖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亂動、拆卸或損毀供暖設施的,罰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設備運行故障或破壞熱平衡,影響正常供暖的,罰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經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網的,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對不按日期交納採暖費的,按日加收應交採暖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無故不交納採暖費或超期兩個月不交納採暖費的,供暖單位停止供暖。
第七條 對供暖單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不如實填報《供暖單位資格審查登記表》的,除給予警告,令其糾正外,罰款五十元。
(二)不經辦理資質審查,擅自進行供暖的,令其補辦資審手續,並罰款三千元。經處罰後,仍堅持不辦資審手續的,取消其供暖資格。
(三)不按規定繳納供暖管理費的,除按數追納外,並按日加收應繳總額3‰的滯納金,拒絕繳納供暖管理費的,取消其供暖資格。
(四)新建供暖設施後,不按規定到市供暖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以及供暖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領取合格證而擅自進行供暖的,罰款五千至一萬元,並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另行指派供暖單位。
(五)供暖設備“三修”或更新改造竣工後,未經市或區供暖管理辦公室驗收領取合格證而擅自進行供暖的,除通報批評處,罰款一千至二千元。
(六)減少供暖資金投入或管理不善,服務質量不高,造成室內溫度不能達到標準的,罰款一千至三千元,並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後仍不能保證供暖質量的,4%(含4%)以上的用戶不同意該單位供暖的,取消其供暖資格,另行指派供暖單位,同時沒收其該供暖期所得全部盈餘。
(七)由於檢修不及時,造成跑、冒、滴、漏影響用戶正常生活,浸毀用戶物品的,令其賠償損失,並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八)不按規定供暖日期供暖的,按拖後或提前結束的供暖天數加倍扣罰採暖費。
第八條 違章行為使供暖設施遭受損失的,由責任者賠償損失,如責任者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賠償損失。
第九條 違章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章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予行政處罰: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後果較小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能及時糾正的;
(三)確因無知或過失造成損害的。
第十一條 違章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損害程度較大,後果比較嚴重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三)對拒不承認違章或對監督管理人員進行人格侮辱或人身攻擊的;
(四)屢違不改的。
第三章 裁決與執行
第十二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三千元以下的(含三千元)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決定執行。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批後,由區供暖管理辦公室執行。
第十三條 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可以處理區供暖管理辦公室負責的條件,並有權對區供暖管理辦公室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執行行政處罰時應使用市供暖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被處罰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及依據;被處罰人應享有的複議權利和起訴權利。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章行為查處完結後,應將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及時存檔。
第十六條 罰款應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受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交納賠償金或罰金,按日加收應交總額3‰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供暖管理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市、區供暖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對違反者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暫行規定》(沈政發〔1989〕6號)第六章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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