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確保城市房屋拆除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施行日期:2005年6月1日
- 所屬地區:瀋陽市
- 適用範圍:房屋拆除作業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投標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作業,適用本規定。
建設項目以外的臨時性房屋、軍用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屋拆除作業管理有關規定及信息匯總;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拆除作業的綜合管理和備案;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業企業的資質初審;參與房屋拆除作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對各區(開發區)、縣(市)拆除作業監督管理人員及企業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房屋拆除作業現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招投標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第五條拆除工程應該採用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對不適於招標方式的可採用競爭性談判。
採用招標方式確定房屋施工單位的,可由業主或由業主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可採取公開或邀請的方式組織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參與投標。
第六條業主或中介機構應聘請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人數為三人以上單數。
評標委員會一般應對參與投標的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拆除作業工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最終確定施工單位。
第七條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八條房屋拆除工程採取競爭談判的,業主應組成由業主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的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就談判檔案明確的程式、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兩家以上的施工單位分別談判,最終確定施工單位。
第九條施工單位一經確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應包括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內容,或單獨簽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房屋拆除作業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房屋拆除作業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築物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建築物內全部人員和財產搬遷完畢後,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禁止暴力拆除。
第十五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拆遷許可的主要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作業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拆遷範圍圖;
(二)《房屋拆除通知書》;
(三)拆除企業資質;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施工契約及備案後的中標通知書;
(六)停止供水、供氣,供電等市政配套設施手續;
(七)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尚未委託監理的,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簽;
(八)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
(九)爆破拆除作業需持相關部門批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三)《房屋拆除通知書》;
(四)《拆除作業備案書》。
第十八條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說明。施工作業人員在充分理解技術說明後應在書面技術說明材料上籤字。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施工方案,確需變更的,須經重新審查。
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二)安全技術說明;
(三)腳手架及安全防護檢查驗收記錄;
(四)勞務用工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五)機械租賃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第十九條房屋拆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施工程式應從上至下分層拆除;
(二)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三)嚴禁超負荷使用機具;嚴禁機具帶故障運轉;
(四)在拆除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拆除作業現場必須設專門安全員進行巡視,監督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
(六)其它拆除作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施工,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打眼、裝藥、放炮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二)在周邊建築物密集場所爆破時,應在爆破物上鋪設掩護物;
(三)爆破後須經20分鐘後方可進入現場檢查;
(四)爆破前,應在爆破物四周安全地帶設立警戒哨位及危險標誌,告之周邊居民等人員,並禁止行人、車輛通行;
(五)對附屬構築物採用定向爆破拆除作業時,建築物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築倒塌時的觸地振動,特別是定向爆破拆除工程,必要時應在倒塌範圍鋪設緩衝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第二十一條拆除作業施工現場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拆除作業現場實行全封閉管理;
(二)拆除作業時須向被拆除的部位灑水降塵;拆除粉塵較大的建築物,必須做到邊拆除、邊灑水;
(三)現場出入口地面實行硬化處理,配備清洗和污水排放設施。運輸車輛駛出現場應沖洗車輪,運送殘土車輛應採取封閉措施;
(四)拆除高處房屋的垃圾,應採用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裝袋運輸,不得拋擲。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拆除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在拆除作業前未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四)項規定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四)拆除作業時,被拆除建築物內尚有人員、財產未搬遷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契約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無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違反第(一)項的處以3萬元罰款,違反(二)、(三)項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作業的;
(二)未取得《拆除作業備案書》擅自作業的;
(三)拆除作業時,被拆除建築物內尚有人員、財產未搬遷的;
(四)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說明的;
(五)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未按文明施工規定進行施工的;
(六)未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暴力拆除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拆除作業現場未設定圍擋等封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每延長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資質的拆除企業。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