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經1996年5月31日瀋陽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4月19日瀋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郵政市場管理、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
- 位於:瀋陽市
- 時間:1996年5月31日
- 性質:管理條例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郵政市場管理,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改的決定,條例修訂的說明,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
(1996年5月31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6月1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4月19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郵政市場秩序,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遼寧省郵政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瀋陽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郵政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計畫、城鄉建設、規劃、土地、房產、公安、工商、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鄉建設規劃,優先發展郵政事業。
第五條 郵政服務堅持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原則,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郵政部門應當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實施現代化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郵政主管部門,對在郵政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郵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瀋陽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郵政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郵政局(所)的布局和設定標準,按國家關於城市郵政支局(所)工程設計技術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火車站等建設工程,必須同時規劃和設定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
第十條 郵政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居住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火車站等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時,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確定設定郵政設施。
第十一條 郵政局(所)建設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徵用、劃撥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必須按照規定設定信報箱間、信報箱群或者接收郵件的收發室。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未設定信報箱間、信報箱群或者接收郵件收發室的,必須在六個月內由產權人補建。
信報箱間、信報箱群的維護、維修、更換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郵政部門可以在公共場所和其他方便民眾的地方無償設定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等設施,並開展流動服務。
第十四條 農村應當按村(屯)設定通郵站,負責接收投遞本村(屯)郵政用戶的郵件。郵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扶持村(屯)通郵站的設定,並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郵政主管部門對偏遠、貧困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應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 郵政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部門經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包括速遞檔案業務);
(二)機要檔案和機要刊物寄遞;
(三)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印製和發行,集郵品的製作;
(四)郵政編碼的管理和郵政編碼簿的印製發行;
(五)國家規定由郵政部門統一經營的其他郵政業務。
第十七條 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合法經營手續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集郵交易活動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場所進行。
第十八條 郵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
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有適合開辦郵政業務的人員、場地、經營設施,並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受委託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統一的郵政業務規則、資費標準、服務標準,接受郵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未經郵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明信片和通信使用的信封。
第二十一條 郵政用戶必須遵守禁止寄遞或者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
郵政用戶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明信片。郵寄包裹、印刷品必須按照規定封裝,正確書寫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第二十二條 新設定或者遷移新址的單位應當到郵政部門辦理通郵登記手續。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郵政部門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業務程式、資費標準、監督電話。
第二十四條 郵政部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接收郵件條件的新建居民住宅和新設定或者遷移新址的單位,在60日內安排投遞;
(二)保證郵件、電報傳遞時限和郵件的投遞質量;
(三)按郵政信筒、郵政信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頻次和時間開取。
第二十五條 郵政部門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和具體條件與用戶簽訂協定,約定投遞位置和方式及其他服務項目。
第二十六條 郵政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業務;
(二)擅自將郵政設施改作他用;
(三)擅自出賣、出租、出借郵政專用品;
(四)擅自改變資費標準或者收費項目;
(五)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或者從郵件中竊取財物。
第二十七條 郵政部門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0日內答覆用戶。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簽訂協定,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通過檢查站、橋樑、高速公路口時,應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持公安部門發給的通行證,在執行公務時,不受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的限制,但應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私開郵政信筒、信箱和向郵政信筒、信箱內投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局(所)門前和郵政信筒、郵政信箱周圍及郵車必經通道內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妨礙用郵或者影響郵車通行;
(四)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和郵政專用品;
(五)妨礙郵政人員執行職務;
(六)違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攔截郵政運輸車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印製明信片和通信使用信封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由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清除。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和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第三十九條 罰沒財物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郵政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按國家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郵政市場秩序,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遼寧省郵政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市)、區郵政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三、第八條修改為:“郵政局(所)的布局和設定標準,按國家關於城市郵政支局(所)工程設計技術規定執行”。
四、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居住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火車站等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時,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確定設定郵政設施”。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郵政局(所)建設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徵用、劃撥手續”。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六、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合法經營手續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簽定協定,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郵政局(所)門前和郵政信筒、郵政信箱周圍及郵車必經通道內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妨礙用郵或者影響郵車通行”;第(五)項修改為:“妨礙郵政人員執行職務”。
九、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十、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刪除第三十四條。
十二、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依次修改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十三、刪除第三十九條。
十四、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依次修改為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十五、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條,修改內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
十七、刪除第四十六條。
十八、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本決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的說明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於2013年8月22日經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是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地方性法規,2005年7月29日和2012年5月22日進行了修正。條例的施行,對推進瀋陽市郵政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保護人民民眾用郵合法權益,促進全市郵政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家郵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郵政業建設、服務、監管等發展的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2009年10月、2011年1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遼寧省郵政條例》先後實施。按照201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的要求,瀋陽市設定郵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原瀋陽市郵政局將更名為瀋陽市郵政分公司。根據上述情況,我市現行條例中的一些條款規定和相關表述,已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不適應郵政體制改革後郵政業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對《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予以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是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地方性法規,2005年7月29日和2012年5月22日進行了修正。條例的施行,對推進瀋陽市郵政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保護人民民眾用郵合法權益,促進全市郵政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家郵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郵政業建設、服務、監管等發展的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2009年10月、2011年1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遼寧省郵政條例》先後實施。按照201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的要求,瀋陽市設定郵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原瀋陽市郵政局將更名為瀋陽市郵政分公司。根據上述情況,我市現行條例中的一些條款規定和相關表述,已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不適應郵政體制改革後郵政業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對《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予以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條例》的簡要過程
2013年4月18日,市人大環資城鄉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修訂條例的立法議案。2013年4月25日至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常委會一審之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向社會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和深入企業、村鎮實地考察等形式,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市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6月17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3年6月26日至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主任會議聽取、討論了修改情況,認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總體可行,同時指出:“在《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還應當對老舊居民樓信報箱的補建、維護、費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鑒於這個問題需要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進一步溝通協商,主任會議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暫不表決,待溝通協商取得共識後,再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
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後,法制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委員會按照主任會議的意見,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協商,形成了一致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市政府對此問題的意見,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關於此問題的內容修改為“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建”,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五次會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修訂《條例》的法律依據
修訂《條例》,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遼寧省郵政條例》,參照了交通部《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規章,借鑑了上海市、四川省、河南省等省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第三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建”;第十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在公共場所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等費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地名主管部門在設定地址牌時,應當標註郵政編碼”。這樣規定,是依據上位法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作出的細化和補充。
(二)關於郵政業安全管理規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郵件、快件的安全管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這樣規定,是依據上位法作出的細化和補充,目的是建立郵件、快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關於快遞服務管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限物品和收寄驗視適用於快遞企業;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增加了行政機關對快遞企業車輛的管理制度。這樣規定,目的是規範、促進快遞企業的發展。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依據了上位法的規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
2013年4月18日,市人大環資城鄉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修訂條例的立法議案。2013年4月25日至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常委會一審之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向社會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和深入企業、村鎮實地考察等形式,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市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6月17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3年6月26日至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主任會議聽取、討論了修改情況,認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總體可行,同時指出:“在《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還應當對老舊居民樓信報箱的補建、維護、費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鑒於這個問題需要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進一步溝通協商,主任會議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暫不表決,待溝通協商取得共識後,再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
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後,法制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委員會按照主任會議的意見,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協商,形成了一致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市政府對此問題的意見,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中關於此問題的內容修改為“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建”,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五次會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修訂《條例》的法律依據
修訂《條例》,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遼寧省郵政條例》,參照了交通部《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規章,借鑑了上海市、四川省、河南省等省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第三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建”;第十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在公共場所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等費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地名主管部門在設定地址牌時,應當標註郵政編碼”。這樣規定,是依據上位法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作出的細化和補充。
(二)關於郵政業安全管理規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郵件、快件的安全管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這樣規定,是依據上位法作出的細化和補充,目的是建立郵件、快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關於快遞服務管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限物品和收寄驗視適用於快遞企業;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增加了行政機關對快遞企業車輛的管理制度。這樣規定,目的是規範、促進快遞企業的發展。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依據了上位法的規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