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鎮房屋產權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鎮房屋產權管理辦法》在1991.12.17由銀川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鎮房屋產權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2.17
  • 實施時間:1991.12.1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查確認房屋產權,第三章 產權登記,第四章 產權轉移變更,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產權管理,核定城鎮房屋產權歸屬,依法保護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和《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房屋產權的審查確認、登記和核發產權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物價、稅務、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積極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鎮房屋產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查確認房屋產權

第四條 國有房產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對國有房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第五條 集體所有的房產屬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第六條 私有房產屬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公民對私有房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繼承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法證件及檔案資料,審查確認房屋產權,頒發房產所有證。
第八條 房產所有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持房屋的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按照國家《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需繳納契稅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繳清契稅後,方可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條 新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必須事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凡屬共有房屋,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並提供房屋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在房屋清查和登記過程中,如遇有無主房屋,一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代管。

第四章 產權轉移變更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分割等原因發生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發生變更時,房屋所有人必須在轉移、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辦理轉移、變更手續時,必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證件:
(一)買賣的房屋,須提交原房產所有證和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鑑證的買賣契約;
(二)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產所有證和交換協定;
(三)轉讓的房屋,須提交原房產所有證和轉讓協定;
(四)分割、贈與、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產所有證和經公證部門公證的公證書;
(五)改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城建部門的批准證件。
第十五條 因拆除、倒塌、焚毀等原因滅失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提交房產所有證及有關證件,自滅失之月起一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產權手續。
城鎮改造中拆除的房屋,不論產權歸屬,均由建設單位統一辦理產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房產所有證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登報聲明作廢,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補交。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手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個月處登記費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的,房屋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轉移、變更手續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應繳納手續費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八條 塗改、偽造或冒領房產所有證者,除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外,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城鎮房屋產權管理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貪污受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房地產管理局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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