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是一部銀川市為推進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進一步最佳化城市功能布局,解決舊城區交通擁堵和老舊小區市政設施不配套、居住環境差等問題制定的辦法。
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為推進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進一步最佳化城市功能布局,解決舊城區交通擁堵和老舊小區市政設施不配套、居住環境差等問題,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銀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銀政發[2013]55號)、《中共銀川市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實施意見》(銀黨發[2013]11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現公布如下:
一、徵收補償方式、計算方式和標準
(一)徵收補償方式
1、住宅用房、營業用房(含辦公)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2、生產用房(廠房、庫房等)實行貨幣補償。
3、用於社會保障的租賃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賃用房、區市國資委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產權管理單位與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未解除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超出實施單位與產權管理單位協定面積之外部分,由承租人購買。
4、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門房、車棚等)不作產權調換。
5、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建築面積、產權人(單位)及承租人等以房產證、租賃證登記或合法建設批件(規劃等)為準。
(二)徵收補償計算方式
1、貨幣補償: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補助+獎勵。
2、產權調換:實施單位提供安置房屋互相結算差價,或以面積比率方式置換。
(三)徵收補償標準
1、住宅用房(私房)
(1)貨幣補償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房屋評估單價×建築面積。
補助: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補助。
獎勵: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2)產權調換
①被徵收人可選擇以面積比率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A、選擇原地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1.1返還,返還後仍不足50平方米的,無償補至50平方米。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超出應當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成本價購買,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
B、選擇在徵收部門規定的異地新建小區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1.25返還,返還後仍不足50平方米的,無償補至50平方米。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超出應當安置面積30平方米以內的按成本價購買,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
(多層成本價2800元/平方米、小高層成本價3200元/平方米、高層成本價3600元/平方米)
②被徵收人也可選擇等價有償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A、選擇在原地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與安置房屋價值互相結算差價。
B、選擇在徵收部門規定的異地新建小區產權調換,並且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和實施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10%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③被徵收人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以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與安置房屋價值互相結算差價。
(3)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低於房屋所在地當年(或上一年)限價商品房均價的,按照不低於房屋所在地限價商品房均價標準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被徵收人選擇在徵收部門規定的異地新建小區產權調換,並且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10%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2、直管公房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增加25%,在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安置,超出比例面積可以政府公布的限價房價格購買。對符合房改政策的,置換後按現行房改政策參加房改。
直管公房住戶自願放棄租賃權的,按照每戶每平方米1000-1500元補償,不再安置。
3、營業房(含辦公)
(1)貨幣補償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房屋評估單價×建築面積。
補助: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補助。
獎勵: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2)產權調換
①被徵收人可選擇以面積比率方式產權調換
A、選擇原地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1返還,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B、選擇在徵收部門規定的異地新建小區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1.1返還,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②被徵收人也可選擇等價有償方式產權調換
A、選擇在原地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與安置房屋價值互相結算差價。
B、選擇在徵收部門規定的異地新建小區產權調換,並且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和實施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10%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③被徵收人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以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與安置房屋價值互相結算差價。
4、生產用房(廠房、庫房等)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房屋評估單價×建築面積。
補助: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補助。
獎勵: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並實施搬遷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再享受獎勵。
5、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門房、車棚等)
按市場評估價一次性貨幣補償;土地屬劃撥性質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過渡方式和期限、獎勵與補助標準
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徵收人(承租人)自行過渡。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按月計發。
自被徵收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為過渡期。安置多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安置小高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安置高層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6個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過渡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過渡期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其超過規定期限部分加倍計發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一)被徵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被徵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7‰×停產停業期限(月)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四、搬遷費標準
(一)徵收住宅房屋,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給被徵收人。按上述標準計算一次性搬遷費低於750元的,按750元計發。
(二)徵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用途計發搬遷費:
1、用於辦公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計發;
2、用於商服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的標準計發;
3、用於生產加工的,根據設備拆裝、運輸實際發生的費用協商確定搬遷費。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三)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發給一次搬遷費;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五、電話、有線電視、磁卡水錶、磁卡電錶等的補償
對被徵收人或承租人補償,電話每部95元、有線電視每部320元,磁卡水錶每部162元,磁卡電錶每部280元(產權屬供電局的補償供電局)。
六、本辦法未涉及情況,由徵收部門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七、本辦法僅適用於銀川市舊城更新改造項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完成後自動失效。
八、註解
多層:指室外地面起總體層高6層(含6層)以下建築物;小高層:指室外地面起總體層高7層(含7層)至12層(含12層)建築物;高層:指室外地面起總體層高13層(含13層)以上建築物。
原地安置:指在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進行安置,或在安置房屋評估均價相近的區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