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辦法

《石家莊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辦法》是1989年12月13日石家莊市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89-12-13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 生效日期:1989-12-13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石家莊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辦法
1989年12月13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 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結合我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郊區、礦區、縣城、 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下列房屋:
(一)機關、團體、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的自管房屋(含外資、 中外合資建造的房屋);
(二)房管機關直管的房屋;
(三)公民的私有房屋。
第三條房屋管理機關或授權的管理部門(以下稱房產管理機關)代表人民政 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單位和個人 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政府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房產的權利,有修繕房 屋、保證使用安全、依法納稅和服從管理的義務。不得利用房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房產管理機關是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的主管機關。
市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由市房產管理機關負責。
縣城、郊區、礦區房產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產權登記管理
第六條產權登記管理系指房產管理機關對房屋所有權及其合法變更情況進行 登記、確認而進行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公民和法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法人資格證明 或個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產權所有證。產權登 記日期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確定日期。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委託他人管理的房屋,由代管人持經公證的委託書申請登記。
第八條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確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及他項權 登記。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須提交規定的證件及有關產權資料。
第九條新建房屋須在房屋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土地使用證、建築許可證、 竣工圖紙、總平面圖和上級批文,辦理確權登記。
購買商品房應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購房契約及完稅憑證辦理確權登 記。
未辦理確權登記的,翻建、改建房屋時,有關部門不得列入計畫,不予發放建 築許可證;擴建房屋需新征土地時,不予發放土地使用證;城市建設拆遷時不予補 償和安置
第十條房屋翻建、改建或擴建的,產權人應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在房產管理機 關申請登記後辦理有關建築許可手續,並須在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內持原有的產權證 件、土地使用證建築許可證、竣工圖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房屋產權轉移,須在房屋交付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下列證 件,辦理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或交換的房屋,須交協定書和完稅證件;
(二)調撥、徵購、合併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上級主管部門的批 準檔案、協定書或產權交接文書;
(三)繼承、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效的繼承文書、分割協 議;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判決、裁決或調解引起產權轉移的房屋,須提交生效 的法律文書。
第十二條房屋因拆除、倒塌及其它原因滅失,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拆除許可證、滅失處理報告或其它證明檔案,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設定的房屋優惠權、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須 在設定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當事人簽定的有效協定書及有關證明,辦理他 項權利登記。
設定的他項權利期滿,應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或他項權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享受國家或單位的補貼或優惠條件而購買、建造的房屋,登記時應 在底冊和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產權轉移時國家或原補貼單位享有優先權。
第十五條房屋的共有人單方面出賣份額內房屋,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 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已登記產權的房屋,因名稱、門牌號碼變化及其它原因,使房屋所 有權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房屋所有權人須在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證明申請 更正。
第十七條房屋產權登記按省建委、省物價局《關於全省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 發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收取登記費、勘察丈測費、權證工本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申請準予延期登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
(三)因舊城改造或依法公告中止產權變更及設定他項權利的,繼承或人民法 院判決需登記的除外。
第十九條下列房產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一)未經城建規劃部門審批的;
(二)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在公產院內私自插建的;
(四)建築面積在八平方米以下(含八平方米)的。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滅失, 持證人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報載的聲明到房產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無人繼承或其它無主房屋,由房產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按照法 律程式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法定繼承人或合法代理人的,由房 產管理機關代管,並公告認領,期限為四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管期內,原產權人認領的,經審查屬實,予以發還。
代管期滿,仍無人認領的,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代管期內,因城市建設而被依法徵用的,補償費由代管部門代存,原產權人認 領,按二款規定辦理;代管期滿仍無人認領的,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代管期內,因不可抗力損毀的,代管部門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章產籍管理
第二十三條產籍是在房屋所有權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檔案資料。
產籍管理是對房屋產籍檔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進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級房產管理機關和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必要的產權產籍管理制 度。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產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產籍檔案由下列資料構成:
(一)確認權屬的證明檔案;
(二)房產的測繪圖紙;
(三)房產登記資料;
(四)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房產管理機關和產權單位必須加強各類產籍檔案的收集、整理工 作。如實統計並根據房產變化情況及時修正產籍檔案,保證產籍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七條產籍檔案由房產管理機關指定專人負責整理,定期向檔案管理部 門移交,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條產籍檔案因故滅失,由房產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資料補制。原產權 登記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房屋產權統計資料,由各級房產管理機關分級匯總上報。
第三十條產籍檔案實行有償使用。經允許抄錄、複製檔案的按規定交納工本 費。
第四章罰 則
第三十一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登記;每逾期三十日,按建築面積每 平方米處以零點一元的罰款。
(二)瞞報、虛報房產的,吊銷原產權證;責令重新登記,並處以產權人五百 元以下的罰款。
(三)塗改、偽造產權證件的,吊銷原產權證件或公告無效並處以產權人五百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部門 申請複議,上級部門應在接到複議申請十五日內予以答覆。對複議不服的,可在接 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房產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 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發證而拒絕發證或不予答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石家莊市城鎮 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