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房產市場管理,建立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根據房產管理有關政策及法規,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礎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8
【生效日期】1987-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詳細信息
屬於繼承、贈與、分割、出典等產權變更後的房屋出售,應先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
出售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協定書。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代理他人出賣房屋,還須同時交驗房屋所有人出賣房產的委託代理證書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單位出售自建、購買、撥款建造及調撥使用的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出售商品房暫免交買契稅,其他費用同上。
1.為安置城鎮待業青年或城鎮其他閒散勞動力的;
2.為安置民政優撫對象開辦第三產業的;
3.其他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的。
1.發布公告,宣布無效;
2.追交偷漏買契稅、交易手續費,並對賣方加處房產價款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款,對買方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3.沒收超過規定價格部分的違章所得。價款在千元以下者另加處買契稅總額一倍的罰款;超過千元者,處牟利部分一倍的罰款;
4.從事房產倒賣黑市交易的,按本條第三款加重處罰。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對於民眾檢舉揭發的違章行為,經查實,除對當事人處理外,對檢舉揭發者給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