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4年
  • 相關部門: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4〕4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已經2014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6日

主要內容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2007〕39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2〕242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關於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冀辦字〔2007〕3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石家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經營性的資源。
第三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範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分段辦理、分權制衡、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體系。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依法交易。未列入目錄的非公共資源項目鼓勵進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辦公室”)依據本辦法代表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共同監督,行業主管部門對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條行政監察機關對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活動實施行政監察,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進行核實查處。第二章監督管理環節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一)告知辦理環節
1.告知書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2.是否存在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交易項目的情況;是否違反規定設定不合法招標條件或不合理提高招標門檻;
3.是否違反規定邀請招標;
4.是否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二)招標(採購)代理、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確定及服務環節
1.使用招標(採購)代理、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時,是否按規定程式從統一招標代理、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2.招標(採購)代理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實際工作中是否依法依規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3.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時,是否按規定程式進行開標,交易中心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全程見證服務;
4.開展評標活動時,招標(採購)代理機構是否按規定要求提供評標所需的相關資料,評標委員會是否獨立開展評標活動,除評標委員會專家以外,其他人員是否違反規定進入評標室;
5.項目單位(人)是否有影響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各交易環節中公平、公正提供服務活動;
6.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確定各自工作結果,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行政監督機關(監督辦公室)提交結論性報告;
7.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性報告是否按規定要求對其審定;
8.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性報告是否公正、公平,是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三)招標公告發布及邀請招標書傳送環節
1.是否在國家規定的媒體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息網發布交易公告;
2.招標公告中的招標人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時間,以及招標項目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內容是否全面、準確;
3.投標人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地點、費用及辦法是否明確;
4.邀請招標書是否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傳送。
(四)投標資格審查環節。提倡實行資格後審,實行資格預審的,審核以下情況:
1.資格預審檔案是否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設定不同資格預審標準,是否有針對性的設定招標條件和資格預審標準;
2.資格預審檔案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有效工作期限內出售;
3.資格預審申請人是否按約定填報資格預審檔案,所提供的企業工商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委託投標書、企業業績證明、資質證書、技術人員簡歷、財物狀況證明等材料是否屬於原件,真實有效,按照約定提供複印件的,是否有發證機關、單位蓋章或公證;
4.委託代理機構招標(採購)項目的資格預審活動,是否交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交易中心是否按規定組織資格預審活動,資格預審委員會是否據實出具資格預審報告;
5.交易中心是否向合格的資格預審人傳送資格預審或邀請招標資格合格通知書,並向不合格的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在資格合格通知書上是否標明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發售招標檔案環節
1.招標檔案編制是否規範;
2.獲取招標檔案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
(六)組織現場考察環節
1.需要現場考察的,招標(採購)人是否通知所有投標人現場考察;
2.招標(採購)人對標書疑問是否書面解答,是否將解答的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七)接收投標檔案環節
1.招標(採購)人是否在招標約定的截止時間和地點接收投標檔案;
2.招標人接收的投標檔案是否密封完好,是否書面簽收;
3.招標(採購)人在招標檔案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所接收的投標檔案少於3家的,是否確定重新招標。
(八)抽取評標專家環節
1.是否按規定要求從統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2.評標委員會是否依法依規組建;
3.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有應當迴避的情形;
4.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是否保密。
(九)開標環節
1.招標(採購)人開標是否在截標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的地點是否與招標檔案預告的地點一致;
2.招標(採購)人是否公開開標,是否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開標;
3.招標(採購)人是否檢查投標檔案密封狀況,是否當眾拆封;
4.招標(採購)人是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內容;
5.招標(採購)人對沒有密封、沒有加蓋密封章的招標檔案,以及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沒有簽署投標檔案並加蓋公章、沒有填寫投標總價的,是否提交評標委員會做出廢標處理;
6.投標人是否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7.開標後,招標(採購)人是否將所有投標檔案送到清標或評標現場。
(十)評標環節
1.評標委員會是否在保密狀態下獨立開展評標活動;除評標委員會專家外,其他人員是否違反規定進入了評標室;
2.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採購)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
3.是否做到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沒有業主或代理機構的代表;
4.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是否據實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是否對評標場所、資料、設備進行保密處理。
(十一)定標環節
1.招標(採購)人或受招標(採購)人委託的評標委員會是否按評標排序的先後次序確定評標結果第一名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2.招標(採購)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確定中標人;
3.招標(採購)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公示中標結果;
4.招標(採購)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標人;
5.招標(採購)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後,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向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除以上明確的內容外,對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進行採購的監督環節是:
1.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執行環節
(1)行政管理部門是否按照國家和政府有關規定批准採購方式,有無違反規定批准採購方式的情況;
(2)項目單位是否按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有無違背批准的採購方式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採購的情況。
2.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單位的確定環節
(1)確定的供貨單位是否具有代表性,有無排他性和傾向性的情況;
(2)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是否邀請所有確定的供貨單位參加競爭性談判,是否向所有確定的供貨單位發出詢價函,確定單一來源供貨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3.談判、詢價環節
(1)談判、詢價委員會是否按規定確定;
(2)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談判、詢價檔案規定的談判、詢價方法,與談判的供貨商代表進行談判、向詢價單位進行詢價;
(3)採購單位代表作為談判、詢價委員會成員的,是否存在誘導、干預其他談判、詢價委員會成員談判、詢價的情況;
(4)談判、詢價結束後,談判、詢價委員會是否據實提交書面談判、詢價報告。
(十二)土地(礦產)交易活動監督環節
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活動的監督,除以上明確的監督內容外,重點監督環節是:
1.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競買人是否有條件限制,設定的受讓條件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2.是否按規定要求抽取土地評估機構,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地價評估;
3.是否按照最大限度公開化的要求確定出讓方式;
4.是否按規定程式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審批;
5.是否按照市政府批覆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檔案;
6.是否在監督辦公室的監督下,對投標(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
7.是否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按規定要求發放投標、競買資格確認書;
8.對未中標(競得)人繳納的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期限退還;
9.土地(礦產)出讓(轉讓)人是否按照《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10.交易中心是否協助中標(競得)人與出讓(轉讓)人現場簽訂了成交確認書或發放中標通知書;
11.是否按規定要求發布了土地(礦產)公開出讓(轉讓)公告及公開出讓(轉讓)結果公告。
(十三)產權交易活動監督環節
對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除以上明確的監督內容外,重點監督環節是:
1.標的物的確定是否將整體標的物進行不合理分割,如一整套設備分割成多個標的物,進行多次交易的情況;
2.標的物價格的確定是否按規定程式從統一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抽取選定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聯審,評估的範圍是否與實際相符;
3.產權交易標的企業材料是否真實,審核過程是否存在資產瞞報情況;
4.確定意向受讓方資格是否經過審查,審查過程是否符合規定,存在違規、不公平、不公開情況;
5.產權交易項目在交易過程中,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時是否暫停交易;
6.產權交易項目實施“網路(電子)競價”期間,是否存在意向競買人之間相互串通,導致競價失真;
7.是否當場與出價最高的競買單位簽訂了成交確認書;
8.是否按規定要求公布產權出讓(轉讓)公告及成交結果公示;
9.意向受讓方是否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到交易中心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中標(競得)人是否按契約約定交納出讓(轉讓)價款。
(十四)契約簽訂環節
1.招標(採購、出讓、轉讓)投標(競買)雙方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契約;
2.招標(採購、出讓、轉讓)人與中標(競得、受讓)人是否違反招標(採購、出讓、轉讓)檔案、投標檔案的約定和成交結果簽訂契約;
3.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招標(採購)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向下一個中標候選人傳送中標通知書;
4.招標(採購)人是否在簽訂契約後的規定時限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出讓(轉讓)人在交易活動結束後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向未中標(競得)人退還保證金。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交易。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第三章監督管理方式第九條監督辦公室與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採取以下方式,共同對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一)受理投訴和舉報,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及時作出處理;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採取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三)對開標、評標、拍賣、掛牌、網路(電子)競價、專家、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投標企業抽取等交易活動關鍵環節進行全程跟蹤監管和電子音像全程監控;
(四)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諾制度;
(五)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專門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對查處的違法違紀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營造社會監督氛圍;
(六)會同監察機關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重大或突發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七)其他監管方式。
第十條監督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有關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信息,建立項目單位和市場競爭主體以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構建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體系,並將誠信檔案適時予以公布。第四章責任追究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對於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項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規避;
(二)不得向評標委員會選派代表參與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活動除外);
(三)不得擅自聘用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劃設計、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諮詢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四)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性報告需要進行聯審而未經綜合聯審的;
(五)擅自中止、終止交易;
(六)擅自拒絕簽訂契約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七)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評審委員會成員惡意串通。
違反以上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監督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情節較輕的,做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未經監督辦公室批准,擅自委託統一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以外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還未提供服務的,責令委託單位停止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已完成服務的,宣布其結論性報告文書無效,並對委託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委託單位承擔,並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
(二)惡意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的;
(四)擅自放棄項目競得資格、不簽訂交易契約、不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低價風險保證金等擔保。
違反以上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監督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採購代理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項目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招標(採購)代理機構人員進入評標現場的;
(四)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六)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檔案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檔案。
違反以上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限定整改期限、限制執業活動處理;情節較重的,清出招標代理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惡劣的,永久清出中介機構市場,並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專家成員應當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觸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和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項目單位徵詢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的要求;
(五)擅離職守等其他瀆職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監督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情節較輕的,將做出限制評標活動的處理;情節較重的,將永久取消其入庫資格,並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應進場交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出責令改正處理;拒不改正的,移交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有關職能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內的交易項目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未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布交易信息的;
(三)交易活動使用的專家未按要求從統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
(四)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使用的招標(採購)代理、評估、環評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從統一的招標代理機構庫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中抽取選定的;
(五)限額標準以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使用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從統一的企業庫中抽取選定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的;
(七)違反正常交易秩序的。
第十六條相關職能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行政監督職能,嚴重影響交易市場秩序的,由監督辦公室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情節較輕的,分別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督辦公室依法做出處理;情節較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