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平台建設,第四章 交易服務,第六章 信用信息,第七章 附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石政辦發〔2019〕8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發〔2015〕43號)、《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冀政辦字〔2018〕1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石家莊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石政辦發〔2016〕30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通知》(石政辦傳〔2017〕184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通知》(石政辦傳〔2018〕7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全市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按照項目分級管理原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禁止目錄內項目在平台之外進行交易。民間投資未列目錄內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五條 中直駐石單位、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省直單位、省屬國有企業作為實施主體的交易項目,可選擇進入項目所在地或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務院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鼓勵電子交易系統的檢測、認證和市場化競爭,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電子交易系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政府集中採購、土地礦產出讓和排污權交易等交易檔案編制工作並組織交易活動;對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含醫療設備採購)、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交易流程進行交易服務。各縣(市、區)政府參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職責,確定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職責。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發改、住建、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國有資產監管、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推進本行業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負監督主體責任,受理對交易活動的投訴,調查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條 行政審批局或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設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互聯互通、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廉潔公正、守法誠信、資源共享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按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範》(DB13/T1534-2012)的標準要求,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市級及以下不再另行新建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已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服務系統要與開放的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並依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交換共享信息。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網路隔離、身份認證、電子簽章、數據加密等技術措施,確保平台平穩運行。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通過後台信息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四章 交易服務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視窗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有關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按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務應遵循統一交易登記、統一信息公告、統一時間場所安排、統一專家抽取、統一保證金代收代退、統一服務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的要求,按照“放管服”原則和標準化服務流程,提供如下服務:
(一)項目進場登記。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各類交易項目應分類登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受理視窗,按各類交易項目的規定,核對交易項目實施主體提交的有關材料(需提交的具體材料及內容,在網站進行公開或附屬檔案予以說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交易項目實施主體進行補正。推行交易項目網上登記制度。
(二)場所安排。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統一便捷的服務場所預約服務系統,向項目實施主體實時公開開標室、評標室使用情況,交易項目需使用開標、評標等現場活動場所的,由交易項目實施主體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通過系統自助登記預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限制交易項目實施主體通過系統登記預約活動。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時間、場所不能滿足交易項目需要的,交易項目實施主體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自行選擇其他依法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三)公開交易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信息除外。
(四)保證金(代)收退。按照有關規定應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取和退還保證金,或項目實施主體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證金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各類交易項目的規定,通過銀行轉賬收取和退付保證金及利息。實行投標保函的除外。
(五)抽取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設立省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終端,為交易項目實施主體從省級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標、評審專家提供保障。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抽取實施監督管理。
(六)確認交易結果。交易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確認的,應召集有關交易活動當事人進行確認並簽訂結果確認書。
(七)費用收取和資金結算。交易項目依法需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取費用和(代)辦理資金結算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八)服務資料存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進場交易項目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按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九)出具見證文書。交易完成後,依法需出具見證意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相關規定,向交易相關方出具見證文書。
(十)電子監控。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覆蓋全部服務場所的電子監控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並依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監控資料,為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提供證據。
(十一)服務流程。具體如下: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受理——發布招標公告——繳納保證金(實行銀行保函的除外)——抽取評審專家——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簽訂中標通知書——退付保證金——資料整理與歸檔。
2、政府採購、醫療設備採購。交易受理——發布採購公告和檔案——繳納保證金——抽取評審專家——開標——評標——確定成交結果——發布成交公告——簽訂成交通知書——退付保證金——資料整理與歸檔。
3、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受理——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編制發放公開出讓檔案——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報名受理——競買人資格審查——組織公開出讓現場活動——簽訂成交確認書——發布公開出讓結果公告——退還保證金——資料整理與歸檔。
4、國有產權(股權、經營權)交易。申請登記——編制並發布轉讓公告——報名並資格審查——查詢洽談——繳納保證金——確定交易方式並組織實施——成交簽約——資金結算——出具交易憑證——發布成交公告——資料整理與歸檔。
(十二)公共資源交易統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各類交易全流程統計信息,形成具有查詢功能的各類統計報表系統。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逐步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檔案、資料、數據和監控資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或辦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監管系統上網公開。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在交易過程中保障評審專家依法進行獨立評標,除評標專家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杜絕人為干預,防止暗箱操作,實現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建立交易主體信用檔案,加強對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的信用記錄管理和評價考核,信用記錄評價結果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推送至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將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電子監管系統推送的行政處罰及企業違規行為等信用信息,作為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採用招投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評標、評審的重要信息,逐步建立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誠信檔案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失信主體,依法拒絕其參與交易活動,確保市場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參照執行,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服務規則。
第三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時,交易活動應當終止。
第三十三條國家法律、法規對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其它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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