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發布時間,主要內容,一、適用範圍,二、運行模式,三、運行程式,四、項目管理,五、附則,

發布時間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4〕4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已經2014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6日

主要內容

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則(試行)
為建立開放、透明、統一、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陽光交易”,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交易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2007〕39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2〕242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關於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冀辦字〔2012〕3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石家莊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在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交易活動。

二、運行模式

公共資源交易流程管理以《關於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冀辦字〔2012〕31號)提出的“八統一”為依據,根據《關於印發〈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冀機編〔2014〕15號)、《關於印發〈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冀機編〔2014〕16號)檔案的要求,在整合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基礎上,採取“分段辦理、分權制衡”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監督管理運行模式,變“一站式辦理”為“分段式辦理”,構建“決策、監督、操作”三分離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體系,實現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由管理、操作一體向管辦分離轉變,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實現規範運行。

三、運行程式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後,按照“分段作業、相互制約”的運行程式操作實施。
(一)受理項目單位申請,隨機抽取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項目單位聘用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劃設計、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土地礦產、房地產、資產評估諮詢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時,由項目單位(招標、採購人)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在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監督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中介服務機構委託契約》約定,會同項目單位從統一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按規定可以不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如需聘用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時,也須到交易中心依照上述程式抽取選定。
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選定的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資產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審計,形成的結論性報告報監督辦公室。結論性報告需要進行聯審的,在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下,由交易中心從統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專家,由交易中心組織行業部門、項目單位和專家組對結論性報告進行綜合聯審,由中介機構出具結論性報告,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審定。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性報告需在相關行業部門、項目單位和監督辦公室備案。同時監督辦公室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及工作成效等方面作出評價並備案。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核驗進場條件。項目單位完成擬進場交易項目立項審批、行政許可等交易前審批手續,並經主管部門對交易方式核准後,報監督辦公室審查相關資料及交易方式,對符合進場交易條件的,向交易中心簽發《進場交易項目通知書》。
(三)受理登記。交易中心依據監督辦公室發放的《進場交易項目通知書》進行受理登記,接受項目單位提供的擬進場交易項目的檔案資料,並做好交易前的準備工作。
(四)確定招標代理服務機構。項目單位、交易中心向監督辦公室提出抽取招標代理服務機構書面申請,在監督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監督下,交易中心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招標代理服務機構委託契約》約定,會同項目單位從統一的招標代理機構庫中隨機抽取招標代理機構。
(五)交易活動前期準備。工程類交易項目以及政府採購類中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交易檔案和公告,由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編制完成。
交易中心擬定其它類項目交易方案,召集各相關部門初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需國土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並報市政府招拍掛領導小組批准)後,編制相關交易檔案和公告等。
(六)協調安排交易時間及場所。交易中心根據交易項目需求,協調安排交易時間及場所,並將交易時間、地點報監督辦公室。由監督辦公室負責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交易時間地點。
(七)審核交易檔案。公共資源項目公告檔案、交易檔案編制完成,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和監督辦公室審查同意後,方可發布信息公告、發售交易檔案。
(八)公告信息發布及諮詢。交易中心按照進場交易項目需求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指定媒體統一發布各類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公告,並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諮詢。
(九)受理投標(競買)報名。投標(競買)人根據公告信息,統一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名,由交易中心審驗投標(競買)人資料和報名資格後,統一發售交易檔案。
(十)收取服務費用和保證金。服務費由項目單位在申請抽取中介服務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時,向交易中心交納;中介服務完成後,相關費用由交易中心依據統一收費標準核定結算。保證金由投標(競買)人根據公告和交易檔案規定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
(十一)資格審查。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應在監督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下,由交易中心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預審。
(十二)抽取專家。交易中心會同項目單位向監督辦公室提出抽取專家書面申請,在監督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下,由交易中心會同項目單位(代理機構)從統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十三)現場交易活動組織實施。現場交易活動在監督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下進行。評標委員會依法進行獨立評標活動,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
1.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工程類項目
(1)開標: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開標活動,交易中心進行見證和服務。
(2)評標: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提供評標所需的相關檔案資料,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標活動;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務,並對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進行採集、整理、歸檔。
2.政府採購類項目
(1)開標: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由交易中心組織開標活動;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選擇採購代理的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活動。
(2)評標: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由交易中心提供評標所需的相關檔案資料,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標活動,交易中心對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進行採集、整理、歸檔。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選擇採購代理的,由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提供評標所需的相關檔案資料,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標活動,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務。
3.土地(礦產)類使用權出讓(轉讓)項目
(1)採取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開標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評標由交易中心組織評標委員會開展,對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進行採集、整理、歸檔。
(2)採取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交易中心組織公開拍賣。
(3)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交易中心組織掛牌交易。
(4)其它類土地(礦產)交易項目由交易中心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4.產權交易類項目
(1)採取招標方式交易的。開標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交易中心進行見證和服務;評標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提供評標所需的相關檔案資料,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標活動。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務,並對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進行採集、整理、歸檔。
(2)採取拍賣方式交易的,由拍賣機構組織實施,交易中心進行現場見證和服務。
(3)採取網路(電子)競價方式交易的,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並對競價結果進行鑑證。
(4)採取協定方式交易的,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十四)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交易中心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指定媒體統一發布各類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結果公告,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十五)印發中標通知,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契約。交易活動中標(成交)後,在招標(出讓、轉讓、採購)人見證下,由交易中心統一印製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並組織當事人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契約。
(十六)收取相關費用,退付保證金。中標(競得)人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相關費用;未中標(競得)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交易資金結算、保證金退付和相關費用等手續。
(十七)保存交易資料。交易活動結束後,招標(出讓、轉讓、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現場將交易活動過程產生的全部資料複製,並簽字確認,交由交易中心保存備案。
(十八)整理記錄誠信檔案。監督辦公室將交易活動中涉及的交易各方主體、代理中介服務機構、評標專家等履職盡責情況進行整理匯總,記入廉政誠信檔案。

四、項目管理

為了便於進場交易項目管理,市,縣(市)、區兩級交易項目使用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所有項目進行編號管理。項目編號應符合如下規則:
(一)編號格式為:年(2013/2014)(+)部門類型(GC/CG/CQ/TD/JC)(+)月(05/06)(+)區域(JZ/XL/ZD/JX/WJ/SZ/XT/LS/PS/ZX/YS/GY/ZH/JK/GC/LQ/LC/QX/XH/YH/CA/GX/ZX/KG/HG/SS/HS/WD)(+)序列號(四位數字)。
(二)項目類型中,代碼對應關係為GC-工程、CG-採購、TD-土地、KC-礦產、CQ-產權、JC-進場交易。
(三)區域類別中,代碼對應關係為:JZ-晉州市、XL-新樂市、ZD-正定縣、JX-井陘縣、WJ-無極縣、SZ-深澤縣、XT-行唐縣、LS-靈壽縣、PS-平山縣、ZX-趙縣、YS-元氏縣、GY-高邑縣、ZH-贊皇縣、JK-井陘礦區、GC-藁城區、LQ-鹿泉區、LC-欒城區、QX-橋西區、XH-新華區、YH-裕華區、CA-長安區、GX-高新區、ZQ-正定新區、KX-空港新區、HG-循環化工園區、SS-石家莊市、HS-省直單位、WD-外地。

五、附則

(一)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規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流程。
(二)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時,交易活動自動終止。
(三)國家法律、法規對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其它情況參照本規則執行。
(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0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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