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辦法(總 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房產 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鎮房產交易,應遵守 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系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買賣、交換房產 行為所引起的房產權屬轉移活動。
第四條房產交易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房產交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私下交易、 偷漏契稅,倒賣房產等非法交易行為。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
第七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房產交易的主管機關。市房產交易管理機 構負責本市城區房產交易的管理;縣和郊、礦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房產 交易的管理。
工商、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房產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條件、程式
第八條房產所有權人可依法處分其合法房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得 交易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或產權證件被註銷、吊銷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
(四)與產權證所載內容不符的;
(五)無質檢合格證的商品房;
(六)依法公告拆遷、徵用的;
(七)其它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九條非城市居民個人,不得購買本市城區住宅房產。
外埠單位或城市居民個人購買本市城鎮房產,須持買方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的檔案,報經房產所在地市、縣和郊、礦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條港、澳、台同胞、華僑購買本市城鎮房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部隊和全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城鎮私 有房產;確需購買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建造的城鎮私有房產及因城鎮建 設拆遷安置優惠出售的房產,在取得房屋產權五年內出售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 或房管部門;五年後出售的,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其房產出售的自然增值部分,由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與個人按優惠比例分成, 享受國家補貼和拆遷優惠購房的,分成部分由房管部門上繳財政;享受企事業單位 補貼的,分成部分歸原補貼單位。
第十三條共同共有房產交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房產的共有人 有權處分其自有份額,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出售租賃中的房產,房產所有權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 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已出租的房產出售後,原租賃契約對新產權人和原承租戶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房產交易,應持草簽的房產交易契約到 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交驗下列證件:
(一)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產權證及相關土地使用證;
(三)房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售商品房,須交驗房產開發營業執照,經批准的項 目計畫及質檢合格證;
(四)共有房產、出租房產、享受補貼購買、建造的及優惠出售的房產交易, 須交驗房產共有人、承租人或補貼、售房單位的證明;
(五)購買屬於在集體土地上的城鎮房產,須交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 檔案
(六)單位公有房產交易,須交驗對該房產有處分權的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
(七)單位向職工優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須交驗經批准的售房方案;
(八)其它有關證件。
第十六條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申請後,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二)房產面積、座落位置、結構及相關土地使用面積、四至情況;
(三)房產使用情況;
(四)產權共有及他項設定情況;
(五)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對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產權資料及其它有關證 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辦 法規定的,應評估房產價格。但房產開發經營單位新建商品房交易除外。
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應根據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交易房產的造價、折舊、質 量、結構、等級、環境、層次、朝向等,對房產價格進行客觀、公正、合理的評估。
第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可在房產評估價格範圍內,協商議定房產價格。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雙方當事人議定房產價格後,應簽定正式的房產交易契約,並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契稅。
第二十條雙方當事人議定的房產價格低於房產評估價格的,應按房產評估價 格繳納契稅;高於房產評估價格的,應按議定的房產價格繳納契稅。
第二十一條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自接到房產交易當事人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辦結交易手續。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辦理產權過戶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應持完稅證明 和交易契約。
未辦理交易手續、完納契稅的房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產權過戶及土 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因管理需要,向房產交易當事人收取管理費及 其他費用的,應依照國家以及省、市有關收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罰 則
第二十四條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私下交易的,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交易條 件的,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責令補辦交易手續,繳納契稅,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納 稅額三倍以下罰款;對不符合交易條件的,宣布交易無效。
第二十五條實系買賣、交換而以繼承、分析等名義逃稅的,除責令據實繳納 契稅外,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弄虛作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交易批准手續的,沒收已納稅費, 收回房產交易過戶證件,或公告宣布無效。
第二十七條隱瞞房產交易價格、偷漏稅費的,除責令據實補交契稅外,並可 處以應納契稅短納額二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房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投機倒把 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價格管理規定進行房產交易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 處。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 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 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房產交易管理人員,應依法辦事,不得營私舞弊、玩忽職守,違 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房產典當、贈與,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頒發的《石家莊市房產交 易暫行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一:《契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款
第三條凡……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所有證,並 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依照本條例完納契稅。第五條契稅稅率之規 定如下:
一、買契稅,按買價徵收6%。
二、典契稅,按典價徵收3%。
三、贈與契稅,按現值價格徵收6%。
第六條先典後買之買契稅,得以原納典契稅額,劃抵買契稅款,但以承典人 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繼承原承典人直系親屬及配偶以同屬一人論。
第七條交換之……房屋,兩方價值相等者,免徵契稅。不相等者,其超過部 分按買賣稅率納稅。
第八條凡機關、部隊、學校、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和地方國營的 企業與事業單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者, 均免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