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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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等性質的費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設立銷售場所(含諮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戶外媒體、傳單等形式發布宣傳廣告,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住宅質量保證書示範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示範文本、預售方案、一房一價等相關資料。
(四)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二、關於對商品房違法預售有關問題的處理
(五)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銷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欺罪、契約詐欺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六)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預售房屋的,屬違法預售行為,由住建部門依法查處。
(七)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經營的(含網路平台),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八)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按規定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或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發改委(物價局)依法查處。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網路媒體、戶外媒體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全部下架。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發布的牆體、圍擋、傳單等違法廣告,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取締或強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協調督導。
(十)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銷售場所(含諮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予以關閉。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的銷售場所(含諮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築物,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查封或拆除。
(十一)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商品房、發布不具備銷售條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
市、區(管委會)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的監管,對違規企業依法查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存在風險隱患的,進行公開曝光。希望廣大市民選擇購買“五證”齊全的項目,不輕信、不傳播、不參與各種房地產違法項目的宣傳及預售活動,對違法預售行為予以監督,共同維護我市房產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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