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的租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7-08-28
- 發布文號:市政[1987]61號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市政[1987]61號
【發布日期】1987-08-28
【生效日期】1987-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承租人從辦理租賃手續之日起滿一個月,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單位則視為自動放棄租賃權,另行分配。
承租人終止使用房屋時,應提前聲明或書面通知出租單位,並辦理退租手續,按時交驗房屋及設備。
承租人對其租用或免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權,不準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改變使用性質或做其它處理。
承租人之間互換住房,出租單位應提供方便,給以支持。
承租人要愛護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的責任。
1、搶占公房的;
2、擅自將租用、免費使用的公房轉租、轉讓、轉借和私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閒置三個月以上的;
4、累計拖欠租金達三個月的;
5、擅自在公產院,樓間搭建房屋以及從中牟利的;
6、擅自對所租公房進行改建、擴建的;
7、有其它嚴重違章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