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九八七年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市各種所有制的各類房屋的管理,依法保護房屋產權單位和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原國家城建總局〔82〕城發房字77號《關於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定》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9〕城住字51號《關於開展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產權證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私人所有的各類房屋均屬登記範圍。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全市各類房屋產權產籍的監理機關,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產權的審查確認和核發權證工作。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四條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管產,屬國有房產,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政府授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管理國有房產。產權單位在授權範圍內,對全民所有的房產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同時負有保護國家房產不受損失的義務。產權單位依本辦法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房管機關申請登記產權領取權證。產權單位轉移國有房產時,須徵得上級主管機關的同意並經市房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房屋發生增減變動時,必須辦理房產異動變更登記。
第五條集體所有制單位自管產,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的房產。產權單位依法享有本單位房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產權單位依本辦法須向市房管機關申請登記產權領取權證。產權轉移或房屋發生增減變動時,必須辦理房產異動變更登記。
第六條私有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房產。持有合法證件的私有房屋受國家
憲法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產權人依本辦法須向市房管機關申請登記產權領取權證。房屋發生買賣、析產、贈與、繼承等產權變動或房屋改建、拆除、擴建等異動變更時,必須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第七條因房屋產僅引起的糾紛,由市房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仲裁,如當事者不服的,可訴請當地人民法院儲法裁決。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八條全民單位和集體單位自管的原有房產,由產權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下同),向市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總登記,經審查確認之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因故不能按期登記的,可申請緩期一個月辦理。
第九條私人所有的原有房產,由產權人按規定的時間向市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總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因故不能按期登記的,可申請緩期兩個月辦理。產權人不能親自辦理產權登記的,可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由受委託的本市常住居民代理登記。
第十條房屋系兩個單位或兩人以上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商定各自所占的份額,達成書面協定,推定代表或共同申請登記領證。
第十一條本市有二處或二處以上房屋者,分別按房屋座落申請登記,但要在每外申請表內註明他處房屋的座落、間數、面積和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及私人所有房屋,在辦理了總登記、領證之後,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在兩個月內向市房管機關辦理下列異動變更登記手續:
1.發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以及繼承、贈與、分家析產等產權轉移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經批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或減少面積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3.房屋倒塌、焚毀、拆除時,辦理“房產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產權單位或產權人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總登記或異動變更登記時,須填報一式二份申請表,送交二份房產所在地段的產籍圖(1∶1000的地形圖上標明),同時分別提交下列證件:
1.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須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證(撥)用土地批准檔案、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用地紅線圖和建築許可證,其中改建或翻建的房屋,還須提交原房的所有權證件。
2.購買、受贈、交換產權的房屋(包括商品房),須提交業經市房產交易所核辦的房屋產交易證件。
3.轉讓、分割、析產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契證,轉讓、分割協定,析產分單,公證書或經人民法院裁決的裁定判決書。
4.繼承祖遺的房屋,應提交原契約和私房改造後的留房文據,還須提交遺產繼承證明或公證書;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的私房,還須提交發達產權的批覆檔案。
5.調撥、價撥、沒收接管的房屋,應提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6.拆除、塌毀的房屋,須提交批准拆除的檔案或證明,交銷原房屋所有權證件。
以上應提交的有關證件,如有缺少遺失的,應向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或出具主管機關的證明。單位或私人興建的無證建築,在城建規劃管理部門補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予以登記發證。
第十四條出典、抵押的房屋,按有關規定,在清理好債務糾紛之後,予以辦理產權登記或領證。
第十五條異產連幢房屋或幾個產權人的私有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共設施(門樓、走道、樓梯、天井、屋頂水箱、上下水道、化糞池、垃圾道、廁所等)的產權屬共有,因不易分割,在所有權證上不予標明。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不清者(包括國家建設征而未拆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或產權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的房屋、棄業不管或權屬不清的房屋),暫緩登記發證,待按有關的的政策規定予以處理或產權查證確鑿之後,再行登記發證。
第十七條房屋的計量,以建築面積平方米和自然間表示,面積計算方法按第一次全國城鎮房屋普查的口徑執行。
第十八條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7〕城住字12號《關於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式樣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精神,產權單位和產權人在申請登記產權時,須向市房管機關交納房產登記費。產籍圖的繪製複印由產權單位和產權人到城建建測繪部門辦理,費用自理。登記費交納標準:
1.單位自管產不論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以實際占有的房屋建築面積,萬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按0.30元交納,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按0.02元交納。
2.私有房屋以實際占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按0.05元交納。
第四章 權政管理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所有者行使房屋占有、使用、處分權的唯一合法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國家統一印製,由市房管機關受權核發並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產權單位和產權人申請登記產權,經審查確認無誤後,發給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西寧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系共有的,在發給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西寧市房屋所在權證》的同時,還須填發《西寧市房房屋共有權保持項》。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申請登記產權的房屋還存在他項權利的,在發給《西寧市房屋權證》的同時,並分別還須填發《西寧市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二條房屋登記領證之後,原有各個年代舊房產契證,由市房管機關收回存檔,不再生效。新的所有權證丟失的,須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登報申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權證。
第二十三條領、換房屋所有權證,按成本收取權證工本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違章行為的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按本辦法申請登記產權或拒不辦理房產異動變更登記手續的,不論單位或個人,每逾期一月,加收登記費一倍。不按本辦法登記產權和辦理異動變更登記手續的,產權發生糾紛時,房管機關不予促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國家建設徵用拆遷房屋時,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2.塗改、偽造、冒領房屋所有權證者,其證件無效,並視情節處予10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處。
3.阻擾工作人員履行公務,經勸陰不聽,無理取鬧,甚至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的,訴請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制裁。
第二十五條參加登記發證的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若發現徇私舞弊、受賄失職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直至追空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通縣參照本辦法實施。本辦法由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一九八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