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辦法》是西寧市人民政府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治安防範工作,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辦[1996]46號
【發布日期】1996-04-09
【生效日期】1996-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4月9日寧政辦〔1996〕46號)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治安防範工作,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業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管理;城建、房管、勞動、計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管理。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治保會、暫住人口管理點、申報點、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五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的有效證明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出租房所有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公有房屋出租的出租單位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後,方可出租。
第六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機構簽訂治安保證責任書。
第七條 租賃房屋、出租人需填報《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承租人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向派出所進行登記,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按照《西寧市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證。
第八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口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擔人;非夫妻關係的成年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三)要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得少於三平方米,並及時檢查、修繕出租房屋,保證承租人的暫住房安全;
(四)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帶其到管轄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
(五)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報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在停租後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沒有直接管理出租房屋,委託代理人管理的,必須辦理書面代理手續,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八)發現承租人有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房屋治安情況,保護髮行在出租房內的案件現場,協肋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九條 房屋承擔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租屋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二)承租房屋必須理由正當,常住人口租房須持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租房理由證明和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證件;
(三)安全使用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告知出租方排除;
(四)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當受到不法侵害時,及時向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求助,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應及時保護;
(五)按核准的人數居住,不得超員或留宿其他人員;
(六)在承租房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七)集體承擔租房屋的,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二)負責對出租房屋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核發《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及時做好對暫住人口和留宿人員的查核、登記和核發暫住證工作;
(四)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五)公安人員到出租房屋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應在出租房屋內明顯位置懸掛,以備公安機關查驗。公安機關對領取《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出租房屋,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二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抵押,如有遺失或殘缺不能辨認時,應及時申報補發。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刷。
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應交納證件工本費、管理費及年審費。
收費標準由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對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搞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作出的處罰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公安機關應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主動改正。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複議或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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