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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3號
《西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5月21日西寧市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3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緩解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壓力,實現和諧人居的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資建設、社會投資建設的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配租、銷售、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託相關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回購、資產運營、租賃經營、信息建庫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及金融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園區、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行建設;商品房建設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商品房配建、舊房回購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集體宿舍應當小於50平方米,並符合住房建設部相關規範標準。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中央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配套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金;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六)單位自籌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租售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經濟開發區、各工業園區以及各單位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中,屬國家及省、市政府投資部分和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減免收費部分應當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及其稅費的收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享受政府補貼建設的園區和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園區、單位所有,產權登記時應當註記政府補貼金額。
政府已回購的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未回購的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在本市工作滿1年以上(以勞動契約為準)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等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只能申請1套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推舉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為申請人代表;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於3人),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行準入制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有穩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西寧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
(四)家庭在就業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
(五)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在寧無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家庭成員房產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三級審核、二級公示”的申請審核原則。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區或鎮、辦事處提出申請,社區或鎮、辦事處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進行公示。初審符合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區人民政府複審。
區人民政府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並進行公示。經複審符合申請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終審。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納入配租輪候庫。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對終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覆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覆核結果。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基本設施、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進入輪候庫的申請人按照時限和對應戶型搖號配租,獲得配租的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獲得配租的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配租房屋,搖號過程和搖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項目拆遷安置戶、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未按規定選定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已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已簽訂租賃契約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將申請人的住房信用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誠信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西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委託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契約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國有資產部門確定。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繳納租房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6個月租金。保證金用於租賃期間房屋損壞維修,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保證金在租賃期間不計息,租賃期滿後餘額部分退還承租人。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過5年。租期屆滿,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履行《西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規定的相關義務,按時交納租金、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以選聘或者公開招聘專業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徵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委託機構同意。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譽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的;
(二)違規出售、轉租、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交納房屋租金的;
(五)租賃期滿,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租賃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經紀服務。
第四十條 承租人購買原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購買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住房的,政府可按原價優先回購;購買住房滿5年,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用於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規定代理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每套房屋1萬元的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每套房屋3萬元的罰款,並記入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轄縣、園區、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