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西寧市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西寧市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活動治安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型活動治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在廣場、道路、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公園、遊樂園等公共場所面向社會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1000人以上的各類慶祝、慶典、集會等活動;
(二)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產品展覽、展銷、藝術博覽等商貿或文化活動;
(三)可容納500人以上的公共場所內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竟賽等活動(不含影劇院的電影放映等日常性活動);
(四)舉辦單位認為需要公安機關協助進行治安保衛工作的大型活動。單位場所內舉辦或雖在公共場所舉辦但參加者均為本單位(系統)人員的各類內部活動,以及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大型活動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各類大型活動治安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和領導負責制,逐級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六條 各級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須按照活動的規模、性質、要求預先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省、市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市公安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區(縣)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區(縣)公安機關機關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省、市、區(縣)黨委、人大、政協、紀委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適用本條第一、二款規定。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各類大型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一)省、市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二)區(縣)政府組織舉辦跨區(縣)的大型活動由市公安局批准;
(三)區(縣)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四)其他大型活動,由舉辦者到市公安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須在大型活動舉行10日前,持下列檔案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治安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日正直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答覆,逾期未答覆的可視為許可:
(一)舉辦大型活動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活動負責人和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二)大型活動治安保衛措施及實施方案;
(三)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租賃活動場地的證明檔案和活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未辦理治安審批手續的,申請者或場地管理機構不得舉辦或承辦大型活動,不得發布廣告和發售入場票券。
第九條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治安保衛方案和治安負責人;
(二)制定並落實交通疏導、消防、救護、突發事件處置等措施;
(三)場地建築物和設施安會、堅固,消防、照明、廣播和衛生設備齊全有效,通道標誌明顯,出入口暢通;
(四)入場人員不得超過場地核定容量。
第十條 經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保證有效實施;
(二)活動開始前,會同舉辦者勘察活動場所、排除不安全隱患;
(三)根據大型活動規模,安排警力或保全力量;
(四)維護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五)保障活動場所通道、出入口通暢,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 經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和場地管理機構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管理人員或僱請相應數量的保全人員,維護活動場地的秩序,協同公安機關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商業性的大型活動,由主辦單位或個人制定治安保衛方案,經市公安局審查同意後,自行與保全服務公司聯繫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由市公安局指定所需的治安,消防、交警等警種執勤力量實施現場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的主席台、觀從席,應當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台的,應當規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動:
(一)未辦理治安審批手續的,或雖辦理治安審批手續但存在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場地核定的容量發售入場券的;
(三)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四)出現可能導致治安事件緊急情況的。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疏導和管理;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礙治安管理的物品進入活動現場;
(三)不得煽動觀眾進行有礙活動場所治安秩序的活動;
(四)不得進行其他有礙治安管理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承辦大型活動或不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地點、人數、時間舉辦大型活動者,屬於經營性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經營性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能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和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作出的不許可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職責,參加大型活動治安執勤的公安、保全人員須遵守紀律,盡職盡責,不得徇私舞弊,脫崗脫哨。因失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個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