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
禁止在建築物內部、人員密集場所、古建築、寺廟及其保護區域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第二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高層建築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規範要求。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應當設定應急燈光及應急指示...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生產企業、...
第二十二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第三條 在本縣縣城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商行政...
1995年3月11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5月16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
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四次修正) (1994年1月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2月2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1994年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十三、原第十九條修改後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未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並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但不按規定進貨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銷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銷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本市禁止生產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第十三條本市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一採購、統一批發。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採購、銷售的...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臨時銷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設定銷售網點。第十七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10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第二章 經營和運輸管理 第九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
根據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
(四)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第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看護。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並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舉報。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
零售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流動兜售、占道經營或露天經營;(二)從依法批准的批發企業以外的渠道進貨;(三)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四)存貨量超過規定的限制存放量;(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允許零售煙花爆竹的時間為農曆臘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其他時間禁止零售。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在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經營燃放煙花爆竹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回收並妥善處理臨時零售經營者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回收。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由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煙花爆竹零售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中長期零售...
《桂林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8日經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危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三)採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
在前款規定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內,除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不得燃放。國家、省、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內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發布公告。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禁止銷售的...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點燃引火線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能夠產生聲響、煙光等的各類鞭炮、焰火。第四條 自治區對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第五條 ...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城六區轄區內的城市建成區,為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關。市工商、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政、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
第九條 引誘、教唆、強迫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從重處罰。第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一條 公民有權檢舉違反本規定運輸、攜帶、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二條 在實施本規定中,行政機關及其...
第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禁止銷售煙花爆竹。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可以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 ...
(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除燃放垃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並看護。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內,不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