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條例

1987年11月13日西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7.02
  • 實施時間:1988.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單位用房的拆遷,第三章 居民用房的拆遷,第四章 村民用房的拆遷,第五章 其他拆遷,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證國家建設和城市規劃、改造的順利進行,保障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市規劃區內按規定程式批准的項目進行建設、改造,需要拆遷各類公有、私有房屋或其他拆除物的,均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為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負責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須持有市房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方可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被拆遷單位和被拆遷戶應根據本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妥善安置。
被拆遷戶(單位)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及有常住戶口人口的數量,以拆遷調查通知書發出之日為準,新增加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條 被拆遷戶(單位)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不得拖延和阻撓。
第七條 經確定拆遷的公房、私房及附屬設施,不得買賣、轉讓、調換或任意占用。

第二章 單位用房的拆遷

第八條 拆除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設施,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單位協商,按原面積建還或付給遷建費。
第九條 拆除市房管部門直管的臨街生產、營業用房,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在原地或同類街道建還;不能建還的,按拆除時的商品房屋價格付給遷建費。
第十條 拆除市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用房或單位的住宅用房,建設單位應按拆除面積建還,原住戶由市房管部門或原單位安置;不能建還的,按拆除時的建築面積付給建還費,原住戶由建設單位安置。
第十一條 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產停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搬遷費用,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居民用房的拆遷

第十二條 拆除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建設單位可以產權建還、產價補償或產權建還和產價補償相結合。
對建還或安置的住房面積和結構等級,實行差價補償。
第十三條 拆除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原住戶由建設單位負責安置,對暫時不能安置的,在徵得被拆遷戶同意自行過渡時,由建設單位發給回遷證明書,並從搬遷之日起按月付給過渡補助費。過渡期超過一年的,過渡補助費加倍計發。
拆除城市居民的私有用房,產權人要求自行拆除遷建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建設單位按規定予以補償外,另付給房屋補償費60%的遷建補助費。
對從市區遷至市區外的,建還或安置面積可增加30%,不要求增加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拆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營業用房,建設單位應在原地予以安置,安置在較差地段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拆除個體工商戶用其住房開門設店的房屋,按拆遷住房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戶搬遷時,建設單位應發給搬遷費,需臨時過渡的,加發一次搬遷費。

第四章 村民用房的拆遷

第十六條 拆除市規劃區內村民的私有用房,在充分利用舊料的原則下,建設單位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外,另付給房屋補償費30%的遷建補助費,由被拆遷戶按鄉村規劃自拆自建。
第十七條 拆除市規劃區內村民出租的房屋,按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其他拆遷

第十八條 拆除無主或由市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會同房管部門繪製圖紙或拍攝照片,連同調查表及評議審核等資料,報送市房管部門審批,並將拆除房屋及附著物的補償價款交市房管部門代管。
拆除產權不清的房屋,先按上款規定辦理,待產權確定後再行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內的墳墓,由建設單位登報通告限期遷移,並按規定付給遷葬費。逾期不遷的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內需拆遷的人防、公共設施,由建設單位與有關部門協商,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拆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戶(單位)的臨時建築和違章建築,由其自行拆除,建設單位不予補償安置。在規定期限內不拆除的由建設單位拆除。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戶(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或自行過渡的,建設單位可在安置住房時給予照顧或經濟上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已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戶(單位)仍拒不搬遷的,市房管部門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履行協定或處理決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經濟賠償,其數額由市房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時,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房管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利用拆遷進行營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拆遷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無理取鬧、阻撓拆遷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可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進行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