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1986]131號 【發布日期】1986-08-21 【生效日期】1986-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寧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二十一日寧政〔1986〕131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705
- 發布文號:寧政[1986]13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房屋產權歸屬應當清楚,並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2.凡經改建、擴建的房屋,產權所有者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妥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3.繼承人出售房屋,應先取得合法的繼承權證書,方能出售。
4.買賣單位自管的公房,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西寧市房管局批准,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5.出售商品房屋,賣方須具備房屋開發和營業資格,所出售的房屋報市房管局備案,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6.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須經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則上應在租期屆滿以後,並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8.出售共有房屋,須取得共有人同意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9.出售享受國家或單位補貼購買,建造的私有房屋,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
1.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違章自建、擴建的房屋;
2.房屋產權未經確認為合法的或產權有糾紛未予處理的;
3.落實私房政策已發還產權,而騰退問題尚未解決的;
4.房屋有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尚未清理的;
5.徵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領取了全部補償費或部分補償費,而沒有辦理解除徵用手續的;
6.已被批准列為國家建設徵用地段內的房屋;
7.經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屋。
1.凡符合第三條規定,準許交易的房屋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西寧市各類房屋現值定價標準》,由市交易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丈量面積,評定房屋價格;
2.私房買賣,允許買賣雙方在評定價的基礎上商議成交價。但成交價最高不得高於評定價的1.5倍;
3.單位自管的公房,房管部門和房屋建設開發公司經營的公房及商品房,出售價格均按批准的價格標準執行;
4.產權對換、析產、贈與房產,仍按房屋質級評定現值,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
1.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交易所申請登記,並填寫“出售房屋申請表”;
2.買方應持身份證明,到市交易所申請登記,並填寫“購買房屋申請表”;
3.交易雙方應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須持有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4.房產買賣,雙方必須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在市交易所審查允許成交前,必要時須公告聲明。
1.私房買賣,由買方按成交價的6%交納契稅。同時按成交價的2.5%交納交易管理費(買方1.5%、賣方1%)。對成交價超出評定價允許幅度的部分,須交納5%規費(由買賣雙方分攤)。
2.贈與更名,由受贈人按房屋現值價的6%交納契稅,同時按現值價的1%交納管理費。
3.析產更名立戶,按分得的房屋現值價,各自交納1%的管理費,免交契稅。
4.購買單位或房管部門出售的舊戶,免交契稅,只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交納管理費。
5.個人購買全價出售或補貼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稅,免交管理費。
6.單位之間的房產買賣,免交契稅,只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交納管理費。
7.對換房屋產權,兩方價值相等者免交契稅,只按房屋現值價,各自交納1%的管理費,兩方價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買賣稅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納稅。
8.單位經批准購買私房,按本條第1款規定交納契稅和管理費。
1.凡違犯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私買私賣房屋,隱匿房產交易,不辦交易手續者,按應交納稅費總額的一至五倍交納契稅和管理費。否則,房屋產權監理部門不予承認產權,不發權證,國家建設徵用時無償拆除,財政、銀行部門不予撥付款項或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利用房產交易進行牟利活動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應按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2.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黑市經紀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還應按其非法所得總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3.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隱瞞的金額外,還應按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4.利用房產交易行賄、受賄的,除沒收行賄物外,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雙方當事人一百元到五百元的處罰,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5.凡單位違反本辦法,除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法定代表人處以按單位被罰款額1~5%的罰款。個人罰款,單位不予報銷。
6.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違法交易活動經查實處理後,可按有關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獎勵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