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西寧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2001年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 文號:第49號
  • 發布部門:西寧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日
檔案發布,管理辦法,

檔案發布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西寧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市 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村民住宅用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村民住宅用地屬集體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權。
第五條 村民住宅用地必須服從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非耕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服從城市規劃。
提倡有條件的村莊統一修建多層住宅。
第六條 村鎮規劃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在符合本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屬於規劃區以外的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村鎮規劃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委員會嚴格按照村鎮規劃統一安排。
村民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村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住宅用地:
(一)因國家和集體建設占用原住宅用地的;
(二)原有住房受到自然災害破壞或威脅,必須遷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村民申請新的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要求分戶者,原有住宅用地超過規定標準並能安排分戶後進行住房建設的;
(二)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
(三)非法出租、出賣、轉讓或將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濫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舊住宅用地可以利用而申請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用地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 村民申請辦理住宅用地的程式:
(一)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年住宅用地計畫,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初步確定建房戶,報鎮人民政府審查;
(二)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村民住宅用地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三)經批准後,由區、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村民委員會定點放線,界定用地範圍,核發準建證
(四)住宅建設竣工後,經區、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實際用地和執行建設規劃檢查驗收,合格的予以土地登記。
占用農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村民申請住宅用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向村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書,申請書應詳細載明建房理由,家庭成員姓名、職業、現住房情況(無房戶要寫明無房原因)以及申請占地類別等;
(二)村民住宅用地審批表;
(三)標明左鄰右舍固定參照物的建房占地方點陣圖。
第十三條 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內翻建、改建、擴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圍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未經批准擅自翻建、改建、擴建房屋及新建、翻建圍牆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物,拆除費用由建房戶承擔。
第十四條 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條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住宅用地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 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並可對雙方當事人處以 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或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轄縣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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