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9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劃撥土地產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西寧市市區內土地使用者未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凡在西寧市市區內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黨政軍機關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條 禁止土地使用者擅自轉讓、出租、終止、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後,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收購儲備用地:
(一)依法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有存量土地無能力自行開發改造的;
(三)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土地閒置、荒蕪的。
第七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及辦理登記程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證、紅線圖等產權證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補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二)在契約簽訂後60日內或在約定付款期內,土地使用權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契約簽訂後共同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八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時,其出讓年限最高分別為:商業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住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進行合資、聯建、租賃、入股的,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標定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作用從事經營活動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的,交易雙方必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被收購儲備時,按評估地價的70%予以補償,但依法無償收回的除外。
第十三條 企業改革、改制、兼併和搬遷改造時,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土地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需對抵押土地使用權處置時,依法拍賣該地產後,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 市轄縣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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