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3月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3月5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0]15號
【發布日期】1990-03-05
【生效日期】1990-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詳細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1990年3月5日吉政發〔1990〕15號)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關係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更有效地保護我省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我省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並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一併實施。省政府對長春、吉林、四平、遼源、通化、渾江、延吉、白城等城市進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對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的實施情況逐年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二、從嚴控制新污染的產生。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的前期環境管理工作,把好選址關,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未經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計畫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準試運行或投產。
嚴防國外污染向國內轉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放寬引進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加快老污染的治理。各級政府要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對布局不合理、資源浪費大、污染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有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單位,要限期消除隱患。逾期未能消除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產解決。
積極推進污染集中控制,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按國發〔1984〕64號檔案所規定的資金渠道適當提取,集中使用。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從新的徵收排污費辦法實行之日起,省集中各級排污費用於治理部分的50%由省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安排,用於我省重點環境工程。
四、強化企業的環境管理。在簽訂承包、租賃、轉讓、兼併契約時,必須確定經營者的環境保護責任。凡環境保護不合格的企業,不得升級或被評為先進單位。一切排污單位均須按要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污狀況,領取排污許可證,嚴禁無證排污。
五、重視自然環境保護。按“誰主管,誰負責”和“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分別對水、土地、草原、森林、生物、野生動植物、風景區、礦藏等自然資源實施具體保護,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綜合協調。
凡新建自然保護區,均須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設規劃。經環境保護部門綜合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嚴禁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環境保護部門與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企業的規劃與管理。禁止新上污染嚴重的項目,嚴控有污染的項目,扶持無污染、少污染的項目。
六、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環境保護產業是控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的物質和技術基礎,各部門都要積極扶植。要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投身環境保護產品的開發、設計、製造和推廣套用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的監督,實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制度。
七、加強環境科學技術研究與環境監測。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應列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重要的環境科研課題應優先予以安排。積極開展污染治理實用技術,生態系統開發保護和環境管理的研究,加強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繼續抓好各級監測站的建設,儘快配齊必備的環境監測儀器和設備,全面開展各項監測業務,所需經費不足部分可以在排污費用於治理污染部分中解決。
八、抓好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環境保護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宣傳、新聞、出版、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提高全省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環境意識,各級政府要定期向民眾公布本地區的環境質量狀況,鼓勵公眾參與,加強輿論監督。
各級教育部門要有計畫地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普及教育滲透到中國小教育中去。各地區、各部門在培訓幹部時,要列入環境保護的教育內容。
九、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要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令,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完善我省環保法規體系。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各級領導要帶頭守法;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監督;公安、法務部門要支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管理職權。
十、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和隊伍自身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和完善環境保護機構,並納入政府序列,充實必要的人員,保證必要的經費,使其承擔起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執法、監督的職能。
各鄉、鎮、街道都要設定專職或兼職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機構、配備專職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崗位培訓制度,造就一支德才兼備、為政清廉、訓練有素、善於管理的專業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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