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城鄉綠化事業持續發展,加快國土綠化步伐,保護綠化植被,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吉林省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植樹造林、種花、種草以及提高綠化質量...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化包括:(一)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維護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有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完成城市植樹任務。第七條 長春市城市建設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在城市綠化...
第二十五條 城市應發展集中供熱和聯片取暖。本市城區禁止新建沸騰型燃煤鍋爐及10噸(不含10噸)以下燃煤取暖鍋爐;城鎮禁止新建沸騰型燃煤鍋爐及2噸(不含2噸)以下燃煤取暖鍋爐。第二十六條 城市區域內應進行綠化和硬覆蓋,消除裸露地面,防止塵土污染環境。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的排放,確需...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設綠色宜居森林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1995年6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5年6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給城市居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街道辦事處所...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4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6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
因城市建設確需對城市綠線進行調整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實行喬木和灌木,常綠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相結合;平面綠化和垂直綠化相結合。園林建築小品及其它設施應當布局合理、建設適度。第十四條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設施: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公共停車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街路兩側擋土牆、街頭空地、道路綠化控制用地及其附屬設施。(二)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橋樑、隧道、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橋下空地及其附屬...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綠化管理,促進綠化建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綠化和美化水平,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
關於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吉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5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986年9月26日經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吉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5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
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是吉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景區的詳細規劃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划進行編制,經市政府同意,報省主管部門批准實施。第二十六條 必須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修改的,須報原批准機關審批。第二十七條...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創建生態園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地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市區、近郊區...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1994年8月25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第...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綠化管理,促進綠化建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綠化工作,應當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損害樹木、花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