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依法結婚的男女雙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自願懷孕、生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 發布日期:1993-10-25
- 生效日期:1993-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依法結婚的男女雙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自願懷孕、生育。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依法結婚的男女雙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自願懷孕、生育。檔案內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第一條根據《吉林...
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受人民政府委託,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綜合...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規定的,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吉林...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接受節育手術後確需再生育的,須經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接受恢復生育手術。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年齡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年齡在法定婚齡三年零九個...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計畫生育管理行政處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
吉林市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1989年1月3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八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級計畫生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稱評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專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職稱按政工系列評聘。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專(兼)職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人員的報酬,不得低於所在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定額補貼的百分之七十;村民...
第八條 公安部門在辦理出生人口落戶手續時,須查驗《生殖保健服務證》或《再生育證》及有關計畫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第九條 工商部門應當並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
第二十三條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接受節育手術後確需再生育的,須經縣(市、區)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施行和接受恢復生育手術。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第六條修改為:從事藥具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後,須到市、縣(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設立宣傳教育處和財務藥具處,計畫統計處更名為人口發展規劃處並加掛流動人口管趨處牌子一;辦公室加掛人事處牌子。吉林省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設6個職能處(室):(一)辦公室(人事處)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
第六條修改為:從事藥具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後,須到市、縣(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