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四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醫療保健保償業務的,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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