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塗襯、清掃的,責令其限期塗襯、清掃,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塗襯、清掃的,由市政供水單位代行塗襯、清掃,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塗襯、清掃後未經驗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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