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烈士安葬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日,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修訂印發《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考評標準》的通知
浙退役軍人廳發〔2024〕1號
各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烈士安葬辦法》精神,我廳對2015年制定實施的《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考評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4年1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烈士安葬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浙江省境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屬地管理、合理運用的原則。
第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其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等可分別確定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轄區內已設立保護管理單位的,由保護管理單位履行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能。轄區內暫未設立保護管理單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加強與鄉鎮(街道)協同配合,完善烈士紀念設施管護工作體系,確保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管護責任落實到位。
第五條 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申報設區市、縣(市、區)級烈士紀念設施,由市、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在公布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發揮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以捐贈財產等方式,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或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對屬於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懸掛、使用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制定的技術規範統一製作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的懸掛、使用和服務管理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的懸掛、使用進行指導督促和管理監督。
烈士紀念設施中的烈士墓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統一、用材優良。墓碑碑文字跡工整,碑文內容應鐫刻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確認烈士紀念設施不動產權屬。
第十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從嚴控制,未經批准不得建設。對於反映同一歷史人物、同一歷史事件,已建烈士紀念設施的,原則上不得重複建設。
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不涉及以上內容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定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後,原則上不遷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零散烈士墓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在徵詢烈士遺屬同意後,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集中安葬地。無法遷移的,應當建立管理台賬,明確保護責任,定期巡查巡檢。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最佳化展陳,在保持基本陳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及時補充完善體現時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陳內容,經審批可每5年進行一次局部改陳布展,每10年進行一次全面改陳布展。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基本陳列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經核定其保護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商有關部門審定。
改陳布展和講解詞的審定要建立宣傳、黨史、文旅、軍隊等單位和專家聯合評審制度,對展陳大綱、版式稿、講解詞等要嚴格審查,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按規定逐級報批,確保嚴謹規範。
第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名稱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保護級別時確定名稱規範表述。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的,應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加大對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力度,充分發揮各地黨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建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各成員單位主動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加強保護單位從業人員職業發展體系建設和專業人才隊伍培養,落實英烈事跡編纂、革命史料研究、陳列布展、英烈講解等專業人員力量。引入志願者服務,鼓勵、支持、引導各級黨員幹部、退役軍人、烈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擔任義務講解員、文明引導員,積極參與內容講解、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十六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要結合設施紀念主題,深化與黨史、軍史、檔案、地方史志、高等院校等部門、單位合作,與專題史、鄉土歷史充分融合,充分挖掘、深入研究與設施緊密關聯的歷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跡和精神,推動形成講政治、接地氣、有特色的研究成果,不斷豐富展陳講解的內容素材。
第十七條 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收集、整理和妥善保護烈士史料和遺物,鼓勵支持烈士遺屬、親友和社會各界捐贈烈士遺物和其他承載英烈精神的物品,對捐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要對烈士遺物登記造冊、妥善保存,對有文物價值的要協調文物部門認定為革命文物。要把烈士遺物等作為展陳展覽的重要內容,注重挖掘展品背後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講、有情可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黨史、教育、文旅等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擴大社會影響力。
第十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掃服務制度。要在做好日常開放接待工作的同時,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共建共育活動,切實發揮好功能作用。要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值班、防火安全等各類制度,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不符合安葬條件的人員修建紀念設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遺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相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一、關於修訂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烈士褒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強調要用心用情用力保護好、管理好、運用好紅色資源,為做好新時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省《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考評標準》於2015年制定,在分級管理、規劃建設、隊伍培養、宣傳教育、組織管理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已無法滿足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宣教陣地功能,需對2015年公布的《浙江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考評標準》進行修訂。
二、關於修訂原則
《辦法》和《標準》修訂工作中,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烈士褒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烈士安葬辦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關檔案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思維,著力規範解決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建設修繕、組織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為烈士紀念設施科學規劃、有效管護、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據。
三、關於修訂內容
《辦法》總計25條,涉及分級保護、規劃建設、維護利用、組織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標準》分總體要求、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式、考評細則等五個部分。
(一)關於職能部門變更。根據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能調整,將現行《辦法》和《標準》以省民政廳名義制定公布修改為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名義制定公布。
(二)關於完善分級保護。《辦法》針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難題,增加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管護要求。《標準》根據浙江工作實際,最佳化了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式等方面的內容。
(三)關於規範新建改擴建流程。《辦法》明確了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嚴格按照中央檔案要求,對需經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項目明確報批程式,同時規定省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並增加烈士紀念設施更名相關程式規定。
(四)關於評審制度和保護標誌及標識牌。《辦法》增加並著重強調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解說詞審查制度,明確建立宣傳、黨史、文旅、軍隊等單位和專家聯合評審。同時明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和標識牌懸掛、使用和服務管理等工作。
(五)關於挖掘英烈史料和烈士遺物管理。《辦法》明確要深化與黨史、檔案、地方史志等部門合作,深入研究與設施緊密關聯的歷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跡和精神。同時明確了收集、整理和妥善保護烈士史料和遺物的有關規定,注重挖掘其背後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講、有情可敘。
(六)關於強化組織管理。《辦法》明確了加強保護單位從業人員職業發展體系建設和專業人才隊伍培養,落實英烈事跡編纂、革命史料研究、陳列布展、英烈講解等專業人員力量。鼓勵、支持、引導各級黨員幹部、退役軍人、烈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擔任義務講解員、文明引導員,積極參與內容講解、秩序維護等工作。
(七)關於考評標準。《標準》進一步細化了考評標準,採用評分制,分6個大項32個小項進行考評。
四、關於貫徹落實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將通過會議部署、政策培訓、宣傳報導、督查問效等多種方式,要求各地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結合實際抓好《辦法》和《標準》貫徹落實,大力提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水平,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宣教陣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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