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聊城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0年4月13日,《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印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20年4月13日
  •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為緬懷烈士,按照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分為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符合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為紀念在本市內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申報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為紀念在縣(市、區)內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程式,積極申報上一級烈士紀念設施。
申報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烈士紀念設施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轉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勘察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批意見,呈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確定為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並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確定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並報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
第七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由所屬人民政府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
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個人保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承擔。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被委託方簽訂委託協定,明確保護管理職責。
第八條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整潔、莊嚴、肅穆,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第九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設有烈士褒揚區和非烈士褒揚區的,應當嚴格區域劃分並設立引導提示標誌。
烈士褒揚區內不得建設非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檔案,相關單位應予支持配合。
第十一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瞻仰憑弔服務、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範,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施,定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開展烈士史料、遺物徵集工作,做好保護、陳列展示工作,不斷充實陳展內容,創新陳展方式。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設立專門場所,陳展當地革命史。
第十三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組織各類烈士紀念活動,並制定專門宣傳計畫,宣傳烈士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弘揚英烈精神。
第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充分發拝紅色資源優勢,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列入紅色旅遊等相關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紅色旅遊景點,相關單位應予支持配合。
第十五條符合市級或者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由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符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
(二)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四)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或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設定禁止或者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烈士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文物保護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負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疏於管理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一、明確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職責。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託有關單位、個人保護和管理。明確了有關部門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二、明確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式。
三、規範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烈士資料的管理和內涵發掘責任。明確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開展烈士史料、遺物徵集工作,不斷提高陳展水平,要深入發掘歷史內涵,宣傳烈士英雄事跡,弘揚英烈精神。
四、明確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及對應的法律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侵占土地和建築物,禁止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禁止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禁止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五、規定了對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懲處。因疏於管理,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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