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7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4日
內容解讀
第一條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明確保護管理單位,將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等,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我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區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五條 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歷史時期發生在我市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革命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市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有一定規模、基礎設施較完備,在全市有較強影響力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區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條件,由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
(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
(三)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批准相關材料;
(四)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平面圖;
(五)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權屬)和保護範圍證明;
(六)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報評定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的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宣傳、文化旅遊、黨史研究等部門以及檢察機關進行實地考查和評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三)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申報區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擬核定其保護級別的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政府提出申請,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之一,並達到以下建設和管理保護標準的可以評定為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區縣政府將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
(二)有專門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單位,工作力量充實,管理責任明確,日常保護管理有經費來源;
(三)烈士紀念設施布局合理、莊嚴肅穆、環境優美,具備組織祭掃紀念活動基本條件;
(四)有專門的展陳設施,展陳史料翔實、布展新穎、形式多樣,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能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不具備展陳條件的除外);
(五)被區縣政府批准為區縣級烈士紀念設施2年以上。
區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評定標準,由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或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由公布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設立。
第十一條 區縣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對於零散烈士墓,應當集中遷移保護(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除外),按照應遷盡遷的原則,集中到烈士陵園或烈士墓區安葬,確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應當明確保護力量和管理責任,按照莊嚴、整潔、規範的原則加強修繕保護。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