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7 號)
《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業經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9月23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條例全文
(2020年9月23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已經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歷史建築的紅色文化遺存,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文化遺存,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所留存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舊址、遺址、文獻資料和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戰鬥的舊址、遺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故居、舊居、活動地、殉難地、墓地;
(三)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實物;
(四)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等紀念設施。
第四條 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並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考慮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需要。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史志研究、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軍事管理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史志研究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保護利用意識,提高保護利用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
對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
對納入名錄管理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設定保護標誌,確定保護責任人,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
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設定檔案,根據需要設立專用保管場所。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存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普查、調查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調查結果,提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史志研究等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全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名錄需要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報批、公布。
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地理位置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誌的設定。
保護標誌的製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不得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及其附屬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權歸屬和管理需要,確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防護,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價值和現實狀況,合理劃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內,禁止開荒、取土、放牧等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環境的行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紅色文化遺存安全的物品。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上述作業的,必須保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安全,由相關主管部門徵求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辦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確定保護措施,保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因公共利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遷移的,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方案。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有損毀危險,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有修繕必要的,應當對所有權人給予支持。
修繕人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進行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設定館藏紅色文化遺存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搶救保護。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利用。嚴禁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存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的挖掘和研究,編纂、出版、製作紅色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等,推動紅色文化的弘揚和傳承。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第二十七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舉辦專題陳列展覽。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經過宣傳、文化、史志研究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進行徵集和研究。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國有收藏研究機構。受贈和借用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各類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組織開展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的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旅遊線路、旅遊服務,發展紅色旅遊。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紅色文化遺存,打造紅色文化品牌,建設多元傳播平台,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紅色文化的認知度和影響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附屬設施、保護標誌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內開荒、取土、放牧等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環境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紅色文化遺存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內進行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毀壞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繕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明顯改變原狀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影響;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的決定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條例說明
關於《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的說明
2020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孫喜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紅色文化遺存是見證黨的光榮歷史、展現人民英勇奮鬥的物質載體,是激發愛國熱情、振奮民族精神的深厚滋養。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資源豐富,涉及革命領域多,空間分布廣,具有重要的黨史價值和教育價值。牡丹江市高度重視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全面打造“紅色文化之城”,近年來,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狀況持續改善,教育功能不斷強化。為深入解決我市保護規劃不到位、保護責任不明確、傳承利用不充分等問題,大力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之際,通過立法加強我市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0年7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印發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委會、相關單位、相關人大代表、立法聯繫點等廣泛徵求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赴綏芬河市、穆稜市、海林市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基層單位意見;召開各層面座談會、協調會、協商會及專家論證會,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9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聽取了專題匯報,向市委作了專題報告。9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說明
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名稱定義、基本原則、職責劃分、資金保障、宣傳教育、社會監督和社會參與等內容;第二章保護管理,主要規定名錄管理、專家委員會、普查建檔、名錄編制、保護標誌、禁止行為、保護責任人、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內禁止行為、保護範圍內工程管理、原址和異地保護、修繕保養、館藏遺存管理、檢查整改、搶救保護等內容;第三章合理利用,主要規定利用要求、研究套用、開放展陳、可移動遺存徵集、教育傳承、紅色旅遊、交流合作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違反條例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第五章附則,規定條例施行日期。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如下:
(一)關於名稱定義、適用範圍和利用原則
條例將紅色文化遺存明確為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所留存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舊址、遺址、文獻資料和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保護利用的基本原則確定為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加強管理。
(二)關於保護管理的權責劃分
根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的事權劃分以及縣(市)與市轄區人民政府的事權差別,建立全市統一編制名錄、市縣分級管理、縣(市)與市轄區有所區別的保護管理體系框架,並在此框架下細化具體制度。明確市轄區紅色文化遺存的專項規劃編制、保護範圍劃定、遷移異地審批及行政處罰的權責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其他權責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相關部門行使。
(三)關於名錄管理、建設工程避讓、原址和異地保護及修繕保養
明確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對納入名錄管理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設定保護標誌,確定保護責任人,劃定保護範圍,確定保護措施;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設定檔案,根據需要設立專用保管場所。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遷移的,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方案。明確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有損毀危險,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有修繕必要的,應當對所有權人給予支持;同時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四)關於研究套用、開放展陳、教育傳承和紅色旅遊
為推動紅色文化的弘揚和傳承,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存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的挖掘和研究,編纂、出版、製作紅色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等。明確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規定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舉辦專題陳列展覽;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經過宣傳、文化、史志研究部門審查。為強化教育功能,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的利用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發展紅色旅遊。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根據主觀惡意和危害程度,設定了相應處罰標準。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
關於《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康志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12月8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文旅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牡丹江市作為我省具有悠久革命歷史的城市,紅色文化遺存資源豐富,具有重要的黨史價值和教育價值。隨著年代日益久遠和城鄉開發建設,一些遺址、文獻資料和實物面臨損毀滅失的危險。為了傳承、弘揚紅色基因,打造紅色文化之城,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合理利用,細化了各部門職責。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
關於《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12月24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康志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