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2022年10月25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 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政策解讀,

全文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規範紅色資源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承紅色基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已經被核定的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利用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戰鬥有關的舊址遺址;
(二)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遺物、墓地;
(三)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牆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
(四)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錄音、影像、檔案、宣傳品等文獻資料;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
(一)組織研究紅色資源規劃有關事宜;
(二)研究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調整;
(三)研究紅色資源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事項;
(四)跨區域紅色資源保護的協調處理;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監督指導;負責本條例所指的舊址遺址和已被核定為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牆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故居(舊居),重要機構、會議、事件、人物的歷史建築(構築物)等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歷史活動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發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影像、檔案、宣傳品等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館藏和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紅色資源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技術支持和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宣傳。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章 認定
第十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全市紅色資源分類分級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經國家、省認定批准的紅色資源,應當按照紅色資源分類分級標準向社會公布名錄。
第十二條 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進行調查,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紅色資源所在地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需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並按下列程式進行認定:
(一)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核查後擬定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
(二)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關係人。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劃,並與國土空間、文物保護、歷史建築保護、鄉村振興、旅遊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級別、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代表性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還應當明確保護範圍。
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保護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劃定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劃定範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認定與申報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程式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評估機制,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資料庫,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損毀或者滅失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採取立牌等方式紀念。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嚴格限制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要求,其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相協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進行改造,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違法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維護修繕,依照規定必須履行批准手續的,報有關部門審批。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紅色資源的修繕維護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紅色資源保護標誌標準。
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設定標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保護紅色資源。
第二十四條 按下列規定確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一)國有紅色資源,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紅色資源,其所有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所有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都不明確的紅色資源,其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維護修繕、保養、巡查等工作;
(二)做好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宣傳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並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維護修繕的資金補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七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及其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擴)建紅色資源;
(二)違法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三)違法存儲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資等;
(四)刻劃、塗污、損壞紅色資源;
(五)擅自移動、塗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六)損壞紅色資源保護性設施;
(七)破壞紅色資源風貌、有損紅色資源氛圍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鼓勵志願者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宣傳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可以給予獎勵。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條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與黨史教育、革命精神、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畫,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設備和方式。
禁止以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幹部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發掘和研究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編纂、出版、製作、宣傳、推廣紅色文化作品。
鼓勵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紅色文化交流、學術研究和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等,提升韶關紅色資源的品牌價值。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教育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紅色資源規劃,指導和支持旅遊企業開發紅色旅遊產品,推廣紅色旅遊線路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資源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台,與扶貧開發、鄉村振興和旅遊發展相結合,推進紅色資源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製作地圖、開發服務平台、建設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等,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紅色資源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2年10月25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韶關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11月30日,《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決策部署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革命傳統資源是我們黨的寶貴精神財富,要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加強革命傳統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檔案,為制定《條例》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具體行動。《規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力爭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價值引領,制定紅色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是我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紅色資源的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引導和推動人民民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三)保護紅色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迫切需要。目前,由於歷經數十年的風雨,紅色資源存在不可移動文物標識不明確,保護管理不到位,部分建築主體和資源遺蹟遭受破壞或年久失修,甚至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急需修繕。為更好地保護、管理、利用好韶關的紅色資源,通過立法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規範我市紅色資源活化利用的工作需要。韶關是一片有著光榮革命傳統的紅色熱土,是廣東省紅色資源最為豐富的地區之一。但目前韶關的紅色資源的活化利用仍存在問題,比如,對紅色資源保護開發的規劃建設尚未形成規模,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部分紀念館、陳列館的文物、圖片比較單一;部分陳列展覽和講解形式單一化,旅遊資源整合還有所欠缺,品牌不明確等。
而且,我市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保護責任不明確等問題,除了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外,部分紅色資源的管理許可權尚不明確,存在產權主體、管理主體與保護主體不一致等問題,導致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管理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銜接不順暢。另外,韶關的紅色資源大部分都聚集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偏遠山區,資金不足、宣傳不到位、開發程度不高都是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理順關係、明確責任、落實措施、解決問題,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四十條,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性規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紅色資源的界定、保護原則、聯席會議制度、政府部門職責、公眾參與、擴大宣傳、經費保障等。第二部分為認定,主要包括制定分類分級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申報與認定、認定與審核、告知義務等。第三部分為保護,主要包括編制保護規劃、明確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載明內容、保護名錄變更程式、保護評估機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資料庫、損毀或者滅失的補救、保護範圍內建設與控制、維護與修繕、保護標誌、協定化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職責、禁止行為、鼓勵參與宣傳等。第四部分為利用,主要包括利用原則、合理利用、向社會開放、禁止過度利用、紅色資源研究、紅色資源教育、紅色資源旅遊。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第六部分為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紅色資源的界定。紅色資源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並對紅色資源進行列舉。明確紅色資源屬於哪個時間段,具體哪些屬於紅色資源,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政府及部門職責、聯席會議制度的設立。鑒於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職責不清等現狀,《條例》明確了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三)關於紅色資源保護名錄製度。《條例》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級別、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代表性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還應當明確保護範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認定與申報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程式予以調整。申報與認定、認定與審核需要明確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具體程式。
(四)關於保護規劃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劃,並與國土空間、文物保護、歷史建築保護、鄉村振興、旅遊發展等規劃相銜接。在紅色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確保其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相協調。
(五)關於保護主體和保護職責制度。紅色資源保護主體存在多元化,國有、非國有以及主體不明確等不同情況,《條例》設定不同的管理主體。同時,《條例》明確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相應職責,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六)關於協定化管理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並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紅色資源管理主體多元化,存在國有和非國有,管理區別對待。對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協定化管理。保護協定應當載明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要求,以及保護責任人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等內容。
(七)關於紅色資源的合理利用。《條例》鼓勵合理、適度利用紅色資源。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加強紅色資源研究、利用紅色資源加強革命精神和愛國主義教育、發展紅色旅遊,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科學理念,在保護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韶關市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擦亮韶關市紅色資源文化品牌。
(八)關於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設定在於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進行懲戒,以確保制定的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前後對應的方式,在許可權範圍內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的行為依法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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