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弘揚海陸豐革命精神,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10日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宣講會,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10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已經被公布為文物、歷史建築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海陸豐革命老區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鬥爭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蹟、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鬥的舊址、遺址、遺蹟;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響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反映海陸豐革命歷史活動、進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
(四)與海陸豐革命歷史有關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紀念塔祠等紀念設施。
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資源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紅色資源相關情況。
第六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旅遊、檔案、地方志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督。
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開展志願服務和提供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
對紅色資源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全面掌握紅色資源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紅色資源動態管理,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資料庫,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附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紅色資源滅失、損毀,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進行調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定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保護單位標誌製作標準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紅色資源遺址、遺蹟立碑紀念。
第十五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組織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合理劃定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在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時,應當徵求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徵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其工程項目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改造。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污;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紅色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保證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紅色資源保護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
保護責任人按照紅色資源的產權歸屬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條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保護協定應當載明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要求,以及保護責任人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等內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護責任人修繕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經費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修繕幫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和保護需要等情況給予修繕支持,或者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等方式對紅色資源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存狀況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估。
檢查中發現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保護責任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開展搶救工作。
第二十六條鼓勵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防止危及紅色資源安全及破壞紅色資源歷史風貌。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編纂和出版紅色資源相關資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充分發揮其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紅色資源歷史文化的宣傳、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提升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品牌價值。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激發青少年銘記革命歷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公益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全社會的紅色資源保護意識。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利用納入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遊。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特點,指導和支持旅遊企業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旅遊產品。
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製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台、建設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設施標牌時,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畫,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設備和手段。
第三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紅色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
(二)對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紅色資源遭受損害或者紅色資源歷史風貌遭受破壞的;
(三)發現違反紅色資源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發現紅色資源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紅色資源搶救保護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污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的具體行動。《規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確保各項立法導向更加鮮明、要求更加明確、措施更加有力,力爭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價值引領,制定紅色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是我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海陸豐革命傳統,發揮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引導和推動人民民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革命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決策部署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革命傳統資源是我們黨的寶貴精神財富,要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加強革命傳統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檔案,為制定條例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海陸豐革命根據地是全國十三塊紅色革命根據地之一,也是廣東省內唯一列入革命根據地的地區,具有長期的革命鬥爭歷史和光榮傳統。近年來,中央、省委高度重視海陸豐革命老區的發展,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大力推動海陸豐等欠發達革命老區加快發展,省委、省政府組織制定海陸豐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大對海陸豐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今年5月,省委李希書記在汕尾調研時,提出了“汕尾是承載著紅色記憶的革命老區,一定要保護好開發好紅色文化資源,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光榮革命傳統,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努力在新時代乾出新氣象,實現新作為”的指示要求。市委對抓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也十分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去年組織全面開展紅色史料及革命遺址普查工作,為制定條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立法加強我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是保護紅色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各地的紅色資源保護現狀堪憂,由於歷經數十年的風雨,保護管理不到位,許多革命遺址遺蹟遭受破壞或年久失修,有些甚至倒塌,急需修繕、重建。如中共海陸豐中心縣委舊址(沁園)、海陸紫縣蘇維埃政府舊址等,損毀嚴重,遺蹟殘缺。另外,我市對紅色資源保護開發的規劃建設尚未形成規模,配套的基礎設施不完善。為留存海陸豐地區的革命鬥爭遺產,通過立法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是規範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工作需要。我市留存下來的紅色資源既是海陸豐革命老區進行光輝革命鬥爭的歷史見證,又是海陸豐革命精神的具體依託,具有重要的黨史價值和教育價值。今年市七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立法保護革命遺址遺蹟的議案。目前,我市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保護責任不明確等問題,除了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外,很多紅色資源的管理許可權尚不明確,存在產權主體、管理主體與保護主體不一致等問題,導致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管理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銜接不順暢。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理順關係、明確責任、落實措施、解決問題,推動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二、主要立法依據
法規的主要立法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同時,參考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及《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紅色革命遺址保護利用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18〕4號)等檔案。
三、條例形成的過程
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起草。自2017年11月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法規草案的調研工作。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帶隊深入到全市各地開展立法調研,赴福建龍巖、江西瑞金、湖北紅安等兄弟市學習考察紅色資源保護的經驗做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市委組織部、宣傳部、黨史研究室,以及機構編制、文化、民政、教育、住建、規劃、國土、法制、旅遊、地方志等有關部門成立立法工作小組,負責條例草案起草、修改、論證等各環節相關工作。
根據《汕尾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汕尾市革命遺址遺蹟保護條例(草案)》。2018年5月1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汕尾市革命遺址遺蹟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立法工作小組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並將法規名稱更改為《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在汕尾日報和汕尾人大網全文刊登,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發函深圳大學立法基地、我市立法諮詢專家以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等方面徵求意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形成《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7月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根據二審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到各縣(市、區)開展徵求意見工作,並針對立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經廣泛徵求意見、實地調研,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協助徵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市領導等有關方面徵求意見。8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草案表決前評估論證會,對法規的出台時機、制度規範、涉及的重難點問題等進行討論研究。8月29日,市七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9月7日,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9月10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審議表決,全票通過。
四、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六條,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性規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紅色資源涵義、保護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專家委員會、專項資金、公眾參與等;第二部分為保護規定,主要包括調查建庫、保護名錄、保護標誌、立碑紀念、保護規劃、保護範圍、原址保護、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協定、修繕要求、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等;第三部分為利用規定,主要包括理論和套用研究、教育宣傳、發展紅色旅遊、拍攝利用等;第四部分為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的徵集、收購規定;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第六部分為附則。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主要解決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難點、重點問題,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紅色資源的涵義。為繼承和發揚革命傳統,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條例對紅色資源的涵義在時間範圍上規定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海陸豐革命老區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鬥爭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蹟、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並對紅色資源進行列舉。
(二)政府及部門職責、專家委員會的設立。鑒於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職責不清等現狀,條例明確了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的職責。考慮到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涉及到黨委組織、宣傳、黨史等多部門,條例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具體組織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關於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為確保我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督。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四)關於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根據省專家論證會的意見,地方立法不宜規定黨委部門的工作事項,因此,條例對紅色資源認定的相關工作不作規定。通過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實行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管理制度,規範保護名錄編制、調整程式,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保護單位進行有效保護。
(五)關於保護規劃和保護範圍。為有效落實紅色資源的保護措施,條例對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紅色資源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作了規定,要求嚴格控制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活動,確因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利益需要的,作出條件和程式限定。同時,還明確了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
(六)關於保護責任人制度。為了明確紅色資源的保護責任,條例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和保護協定制度,對保護責任、修繕要求、修繕費用,以及保護責任評估制度作出了規定。
(七)關於紅色資源的合理利用。條例對利用紅色資源的要求,理論和套用研究、教育宣傳、發展紅色旅遊和拍攝等利用活動的措施作了相應規定,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科學理念,在保護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擦亮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文化品牌。
(八)關於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設定在於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進行懲戒,以確保制定的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前後對應的方式,在許可權範圍內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的行為依法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本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均不牴觸。

宣講會

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講會,推動《條例》全面宣傳貫徹實施,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友深作宣講。
《汕尾市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保護條例》是我省第一部紅色資源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於今年9月10日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今年9月30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今年10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為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的宣傳和宣講工作作了部署,常委會法工委制定了宣傳方案。
會上,吳友深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重點內容作了全面的解讀,也對做好《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他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普及力度,落實相關工作任務,發展紅色旅遊事業。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紅色資源。要積極主動作為,紮實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將我市紅色資源打造成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課堂,使《條例》發揮好法治的引領和保護作用,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努力把汕尾建設成為沿海經濟帶靚麗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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