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五章 合作協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合作協作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有關實物等;
(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跡等;
(四)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
(五)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第三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遵循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建立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黨史研究、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為主要成員單位的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組織工作,落實綜合協調、評價評估、督促檢查、公開公布以及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的公共文化、旅遊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監督以及烈士褒揚紀念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網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八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由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專項調查和徵集、搶救工作,進行記錄、整理、建檔,並及時將調查徵集結果提交本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辦事機構。
第十條 各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根據紅色資源調查徵集情況,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各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組織專家評審,聽取專家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由各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提出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調整;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按照認定標準和辦法,及時認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設定紀念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設定保護標識。
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黨史研究部門提出,報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運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術,通過政務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線上紅色資源信息共享服務。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堅持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相結合,統籌做好見證鄂豫皖蘇區、新四軍浴血抗戰、劉鄧大軍千里躍進大別山、淮海戰役、渡江戰役、治淮工程、農村改革等偉大鬥爭、偉大貢獻的歷史事件、革命運動的舊址、遺址,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墓地,相關工業遺產等紅色資源的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發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等規劃,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要求,發揮教育傳播功能。
第十六條 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其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開山、採石、開礦等危害、破壞紅色資源安全、歷史風貌和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 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不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有關實物等,按照各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確定的部門提出的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刻劃、塗污、損壞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禁止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禁止擅自新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個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採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並依法取得批准。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修繕、修復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四條 黨史館、軍事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加強對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有關實物等紅色資源的徵集、收購。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五條 堅持把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的生動教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推動大別山精神、新四軍精神、淮海戰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崗精神等研究闡釋,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根據實際情況,在每年“七一”、國慶節、清明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點,運用紅色資源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或者紀念活動。
倡導在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中國少年先鋒隊隊員宣誓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等機構以及紅色資源相關單位應當強化研究規劃,統籌研究力量,加強相關資料整理利用,開展理論研究,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淵源、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二十八條 紅色資源展示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用史實說話,著力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精品展陳。
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保證準確性、完整性、權威性,增強表現力、傳播力、影響力,做到見人見物見精神。展示方式可以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設網上展館,推出雲展覽、雲直播等多樣化展示活動,增強知識性、互動性、體驗性。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把好政治關、史實關。
第二十九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黨史館、軍事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並利用收藏的紅色資源,開展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活動。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創新傳播方式,通過新聞報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形式,講好黨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彰顯時代特色,弘揚紅色文化。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廣播電視、電影、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組織推出紅色題材的舞台藝術、電影、廣播、電視、美術、音樂作品,以及民眾文藝、網路文藝作品,以優秀的文藝作品講好紅色故事。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日常教學活動,設計符合青少年認知特點的教育活動,定期組織學生參觀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教學內容,依託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主題教育。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重大事件、重大活動和重要時間節點,推動紅色資源傳承進機關、企業、農村、學校、社區、軍營,傳承革命傳統,弘揚革命精神。
鼓勵依託紅色資源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社會實踐教育等基地,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與文明實踐活動融合發展。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紅色資源學習、研究、宣傳活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紅色資源培育紅色旅遊景區,支持紅色旅遊發展,引導開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旅遊企業開發推廣紅色旅遊線路、產品和服務,加強紅色旅遊秩序監管,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遊融合發展。
建設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識時,應當包含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標識。
第三十六條 紅色資源傳承應當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準確把握黨的歷史發展主題主線、主流本質,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紅色資源等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第五章 合作協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中部地區等區域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協同發展,建立紅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動區域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八條 推進紅色資源的整體規劃、連片保護、統籌展示、示範引領,整合和推廣鄂豫皖、閩浙贛和淮北、淮南、皖中、蘇南等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以及皖西大別山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教育中心,皖北、皖南烈士紀念設施展示群和沿江、沿淮烈士紀念設施展示帶的紅色資源,開展修繕保護、價值挖掘、傳承弘揚等領域深層次合作協作。
鼓勵申報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
第三十九條 推動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等機構以及學術團體開展紅色資源合作研究與交流,共建學術交流平台,共享理論研究成果,提升紅色資源學術研究的影響力。
第四十條 支持宣傳、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廣播電視、電影、教育等部門和文藝團體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跨區域創作合作以及巡展、巡演、巡播,共同打造有影響力的紅色文藝精品。
第四十一條 鼓勵黨史館、軍事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業務交流,探索成立館際聯盟,推動在資源共享、展覽展示、保護利用等領域的合作。
第四十二條 深化長三角、大別山等區域紅色旅遊協同發展機制,培育高品位、有影響的紅色經典景區,推出鄂豫皖紅軍主題、蘇皖贛新四軍主題、蘇皖豫淮海戰役主題、蘇皖渡江戰役主題等跨區域紅色旅遊精品線路,打造以點帶線、以線聯面、點面結合的區域紅色旅遊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捐贈、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
鼓勵探索開發紅色資源保護保險產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和保護管理等事項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紅色資源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快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管理人才培養,加強專業人員和研究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講解員等相關業務人員培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保護不力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提醒、約談,督促整改。
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扶持措施,支持大別山等革命老區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通過資源整合、產業鏈延伸等方式,發展紅色旅遊等產業。
第四十八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在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第四十九條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紅色資源管理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公職人員任免機關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的;
(二)刻劃、塗污、損壞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未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屬於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屬於其他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在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通過,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突出紅色資源的安徽特色,明確規定,將統籌做好見證鄂豫皖蘇區、新四軍浴血抗戰、劉鄧大軍千里躍進大別山、淮海戰役、渡江戰役、治淮工程、農村改革等偉大鬥爭、偉大貢獻的歷史事件、革命運動的舊址、遺址,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墓地,相關工業遺產等紅色資源的保護。
《條例》明確,要建立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黨史研究、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為主要成員單位的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