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是由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2日通過,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14日批准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十七屆〕第六號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已由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2日通過,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8日

條例全文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2023年9月22日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和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類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宣傳、黨史研究、檔案、財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檔案、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紅色資源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申報和認定:
(一)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經調查研究並徵求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擬定名錄建議名單;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將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申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經同意後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申報;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名錄建議名單,組織論證,進行審核;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將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名錄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提出異議的可以組織聽證會聽取意見;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編制本市紅色資源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市直單位管理的紅色資源需要列入名錄的,由管理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申報,並按照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紅色資源資料庫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國家、省、市直單位管理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予以告知。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紅色資源,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國家、省、市直管理單位沒有申報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及時申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申報和認定程式,及時列入名錄並予以公布。對已經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因損毀、滅失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省、市直管理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以下簡稱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設定保護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以下簡稱紅色遺址)設定紀念標識。
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污、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拆除紀念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旅遊發展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紅色遺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保護:
(一)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範圍等方式予以保護,並依法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二)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舊址,按照國家以及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三)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遺址,通過設定紀念標識予以保護;
(四)不屬於烈士紀念設施的其他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等管理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中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保護管理;不屬於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按照國家以及省、市的相關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 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實際管理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確定。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對紅色資源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採取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日常保養和維護活動進行指導,並加強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單位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養護、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或者籌集。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養護、修繕、修復能力不足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和黨史研究等部門、單位,應當搶救性收集、保存紅色資源相關事件親歷者、見證者的採訪和口述資料。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重要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徵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應當在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時間節點,依託紅色資源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教育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紅色文化融入教育工作。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社會實踐等活動,教育引導青少年厚植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情感。
第二十二條 遼瀋戰役紀念館等紅色主題場館應當建立多元傳播平台,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展覽展示紅色資源,擴大社會客群面,增強紅色文化影響力。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宣傳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保證其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宣傳、檔案、黨史研究、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以及相關的博物館、紀念館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推出優秀研究成果,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四條 鼓勵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經營單位,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其保護與傳承知識,宣傳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紅色旅遊景區,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推動紅色旅遊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旅遊企業、景區景點依託紅色資源,開發紅色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推進紅色文化與旅遊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市充分發揮遼瀋戰役等相關紅色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強與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遊等活動,推動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解讀
市人大法制委 陳文家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決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及錦州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經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條例作為年度重點工作,與市政府建立“雙組長”工作機制,著力推進法規制定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草案並提請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經二次審議通過條例,並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統籌協調力度最大、調查研究最深入、立法宣傳效果最為明顯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主要依據。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上海、潮州、龍巖、吉安、信陽等其他省市地方立法工作經驗。
三、主要內容。條例共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是:一是建立工作機制。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責任主體,其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做好相關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二是明確申報與認定程式。規定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及紅色資源的申報、認定、審定、公布的程式。三是明確保護職責。建立紅色資源分類保護制度,規定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實際管理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四是促進紅色傳承。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等應當依託紅色資源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教育活動、將紅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學工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擴大紅色文化影響力,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五是推動打造紅色品牌。規定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紅色旅遊景區,打造具有錦州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鼓勵旅遊企業、景區景點依託紅色資源,開發紅色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六是推進區域協作。規定要發揮我市紅色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強與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遊等活動,推動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協同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